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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财政利诱减人之后还须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0日07:08  东方早报

  作者:潘洪其

  按照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每人扣减500元。(中新网9月9日)

  对此,许多网友和读者提出质疑,认为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早就应该不折不扣地进入实际操作,现在却需要由中央财政出钱加以“利诱”,使得这种“精兵简政”大大变味了。还有人认为,相对于县乡政府“精兵简政”的难度,财政部《办法》中的奖惩力度无异于隔靴搔痒,不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不少人都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财政部的上述《办法》并非新政,而是从2005年开始实行的“三奖一补”政策的延续。“三奖一补”是中央财政向县乡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其中有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的内容。“三奖一补”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和“精兵简政”的全部问题,但实施三年以来,已经被证明是一项比较有效的辅助性、促进性政策,如果将其定性为“财政利诱”并予以全盘否定,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众所周知,政府机构改革重在转变政府职能,为此,大多数地方和部门都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是机构改革的一大重点,也是难点。与企业裁员不能简单将职工推向社会一样,县乡政府“精兵简政”,也不能一夜之间将“多余”的机构一撤了之,一声令下将“多余”的人员扫地出门。为维护被精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他们给予适当补偿,或进行妥善安置,这既是顺利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由于不少县乡政府原本就存在着财政困难,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帮助他们对被精简人员进行补偿和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该是较为合理的安排。

  或许更为重要的是,财政部的《办法》还突出强调了根据各县重点支出情况给予奖励,以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原则。奖励“精兵简政”是为了“减人”,针对重点支出进行的奖励则是为了“增事”。这里的重点支出,涵盖了县乡政府应当提供的大部分公共服务。县乡政府一方面要“减人”,另一方面又要“增事”,两者看起来矛盾,但却需要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同时完成。所以,中央财政奖励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只是一个“引子”,其内涵决不会如舆论质疑的那样简单,在它的背后,其实还有一篇促进和深化改革的大文章。

  做好这篇改革大文章,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财政要从长期以来的“以钱养人”转变为“以钱养事”,从主要用于给财政供养人员发工资、提供福利保障的“吃饭财政”,转变为主要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有两个渠道,一个是政府自己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如兴办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建廉租房等,另一个是政府向社会组织和企业购买公共服务,如政府给居民提供补贴,由居民到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去购买义务教育和医疗服务。

  而这篇改革大文章的“魅力”,就在于可以通过科学的政策安排和机制创新,将“减人”与“增事”结合起来,将“精兵简政”、缓解“吃饭财政”的现实压力,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在需要结合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探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一般的做法是,被精简人员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政府动用公共财政向他们购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给社会。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被精简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也可以部分满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

  从三年前的“三奖一补”到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兵简政”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进行奖励,都有利于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落实和强化地方人大对政府机构规模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决定权与监督权,完善地方公共治理结构,形成良性的地方社会政治生态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改革,乃可以有条不紊地渐次展开。(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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