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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迅雷
在上海工作的郑州男子胡峰,帮妹妹退了一张火车票(票价123元,加了27元,凑了个150元的整数),结果被当成“票贩子”拘留5天;胡峰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铁公安”败诉,此乃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
猖獗的票贩子损害群众利益,对其违法行为法律不能手软。但此案有所不同,铁路败诉引起公众思考的,却是铁路“法规”:按规定,胡峰那张票子必须退给火车站,二十几元钱由铁路赚。从2006年年初铁道部实行新规,退票费按车票面额的20%收取。一买一退间,你就付出了1/5的费用。可当时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用“更合理、更公平”来评价这项规定。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大学生帮同学买几张火车票、收一点“辛苦费”;胡峰私下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当了这么一回这样的“票贩子”,虽说也是不文明行为,但毕竟对他人没有太大的伤害。
不久前,我就经历过一次退票:两张火车票,每张百把元,从代售点买,每张就多花了5元,要退票,要到火车站;天啊,大老远的,陪上半天时间不算,打车来回50元,再扣掉20%的退票费,数学好的同志帮我算算还剩多少?老父老母舍不得丢掉那两张票,自己颤巍巍坐了公交汽车去退。多少人都经历过这样的无奈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