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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新:带薪休假制度是权利不是恩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1:24   珠江晚报

  作者:肖新

  日前出台的云南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工作单位对职工因为工作需要而未休年休假的,应对职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如若出现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是不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其不仅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400%。(见9月10日《生活新报》)

  其实,云南这个姗姗来迟的带薪休假制度,并没有多少新鲜之处。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直到2007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才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2月15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终于正式施行。耐人寻味的是,历时这么久才迟迟出台的这项法律法规,其覆盖的对象,却由"劳动者"变成了"职工",最后又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覆盖面逐渐缩小。以至于广大的农民、工人等等,皆不在此例。就是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具体权利,"带薪休假"许多人无法享受。

  其实,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连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还得不到保障,比如,工资被拖欠,没有社会保险,等等。还谈什么"带薪休假",那简直是一种奢望。

  我们知道,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享受假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日本,"带薪休假"是普遍做法。意大利人每年平均休假长达42天,相对较短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年平均休假也有28天和37天。可见,作为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劳动者能否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带薪休假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执政人性化程度的重要尺度。

  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我们国家,即便是在能够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仍然有一些管理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他们千方百计,以种种借口来减少或削弱职工的休假权利。你要休假,他们会一脸不高兴,你必须求他,才会获得恩准。可事实上,他们却经常花着公款,今天到这里开会,明天到那里旅游,随时随地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一分不少。过去有所谓"刑不上大夫"一说,现在则是"制度不上管理层"。"领导帝王化,员工奴隶化",已经成为某些单位的真实写照。国家政策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这些"土围子"里。

  因此,仅有法律法规,而缺乏严格的执行,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当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他该如何维权?是据理力争,还是状告领导?要知道,得罪了顶头上司,要想继续在单位相安无事地工作,后果是不难想象的。基于此,我认为,如果没有明确而刚性的法律条文,那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恐怕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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