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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如何才能让法官终身追责名副其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2日08:43   上海商报

  作者:王威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已经开始试行,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将有力地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威信。(9月11日《生活新报》)

  依照此《细则》对有责任的当事人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并不是一把始终高悬在那些“违法审判”法官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显然,如果超过了最低5年、最高20年的“法定期限”,再追究构成犯罪的“违法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了。

  一般来说,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但是,由于违法审判等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存在着根本差异,这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笔者主张,对“违法审判”等职务犯罪,应当实行永久追诉的时效制度。

  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明知故犯,一般要经过周密的预谋,犯罪主体的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具有反侦查的意识和条件,犯罪手段更是日趋科技化、智能化,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这些特点决定了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职务犯罪分子能轻易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因此,对于那些“违法审判”责任人,只有实行“永久追诉”的时效制度,“终身追责”也会名副其实。王威(江苏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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