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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三鹿奶粉事件呼唤食品安全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3日07:5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作者:盛大林

  “三鹿”终于主动承认自己的奶粉有问题了。可是,多达700吨的“问题奶粉”已经流入市场,可以想象,实际受害的婴儿会超过目前已经发现的数字。虽然“三鹿”已经发出了召回令,但危害已经造成。那么,谁将为此负责?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三鹿”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过,追此刑责的前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就必须认定:污染的“三鹿”奶粉符合卫生标准吗?在承认奶粉有问题之前,“三鹿”曾声称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甘肃省质检部门也表示“三鹿”奶粉经检验合格。

  有人要问:受过污染甚至可以致命的奶粉怎么会符合卫生标准呢?“三鹿”和甘肃省质检部门依照的是什么标准?对此,还没有详细的信息,但“三鹿”确实有可能符合某个卫生标准。目前,我国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据统计,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国家级标准有400多个,地方性、企业和行业标准则达千余个;同一种食品有两套法定标准,检验检测中法定标准相互冲突等事件屡见不鲜。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现有很多涉及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的法规,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规都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制,但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统一的、专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了这样一部法律草案,并且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这就是《食品安全法》。当然,《食品安全法》并不仅仅可以统一标准,它在事故预防、食品召回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都会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食品监管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缺陷。现在,“问题奶粉”事件再一次震动公众。因此,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尽早出台。(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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