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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哪些人该为三鹿事件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09:33  江南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题由】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史贵中昨日向媒体通报称,河北省警方已于14日晚正式逮捕两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其他在案嫌疑人也初步向警方供认了犯罪事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日生产、销售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约三吨。

  三鹿事件之所以震动人心,主要原因是问题奶粉直接的受害者是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弱小生命在商业利益的黑手下痛苦啼哭。截至9月15日,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1253名(其中2名已死亡),影响波及千万个家庭。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在司法机关介入追查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应该明白,必须对这一事件负责任的大有人在。

  首先,为通过蛋白质检测故意往鲜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的养殖户应负刑事责任。不管他们辩称是否知晓三聚氰胺的危害性,这一行为造成的人体损伤后果,都与其主观故意有直接关系。

  我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警方已正式逮捕两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但这两人的奶场日产鲜奶不过3吨,与三鹿数量庞大的问题奶粉比起来,背后要不还有产量更巨大的生产者,要不还有更多的供奶户掺假。不管是谁,人数多大,都必须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其次,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难逃刑责。三鹿也许要辩解自身也是不法供奶户的受害者,但他们疏于质检和管理,默许或者客观造成有毒奶粉流入市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必须受到惩罚,不可能在这一事件中全身而退。至于要追究该企业哪些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0条、第31条已有划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这个层面上,社会正义要守望的,是法律应惩罚那些该负责任的高层管理者,而不是找个小职员顶罪了事。

  第三,质量监督、卫生行政、政府主管官员,都将被问责。三鹿数量庞大的问题奶粉能够流入消费领域,并造成重大伤害,与质量监督部门对该企业失控、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反应迟钝有重要关联,而当地政府的失察和不作为也难辞其咎。

  令人庆幸的是,我们国家显示了对官员问责的决心和力度。党中央、国务院日前宣布,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山西溃坝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由此可以预言,三鹿事件一样会有高官被问责。在法律意识日益强烈、法制建设日趋进步的当下,正义蒙羞的几率越来越小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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