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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国安
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玩忽职守也没有谁去追究。
深圳市委市政府21日对造成43人死亡的“9·20”特大火灾责任人作出处理,提名免去深圳市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副区长职务,另外,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副主任谢少辉,以及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队长巫胜龙被免职。(昨日本报)
深圳龙岗特大火灾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一点已经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赵铁锤说,初步分析是一起责任事故。既然是责任事故,当然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因此,一批官员被免去职务也属于正常的做法。我对此新闻感兴趣的是,被免去职务的还有作为监管部门负责人的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这倒是一个很值得回味的信息。
本来,一个地方发生43人死亡的特大火灾,作为消防主管部门显然难辞其咎。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很少发现这类监管部门被追究责任的。以深圳“9·20”特大火灾为例,发生火灾的深圳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擅自经营。按照以往的惯例,消防部门只要说经营单位擅自开业,或者表示已经下达了关门整顿通知书,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了,而承担责任将是那个拒不停止经营的舞王俱乐部。
这种监管部门轻易推卸责任当然不是个别现象。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玩忽职守也没有谁去追究。例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监督食品生产厂家和市场,有问题的食品如果被媒体曝光,也只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而监管部门一般是不负责的。再例如,娱乐场所发生火灾了,有关部门经过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但是,一个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娱乐场所就开业了,消防监管部门难道没有责任吗?再比如,纪检部门是监督官员是否遵纪守法的,但是对老百姓的举报不查,让腐败分子边腐边升,结果出了大案,纪检部门失察的责任却很少有人追究———这种现象甚至扩展到法律法规,在一些涉及监管的法律法规中,主要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而追究监督者不履职的规定却比较少,而且也很难落实。
现在,深圳龙岗特大火灾事故追究了消防监管部门的责任,这应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宣告监管部门有权无责的局面终于有所改观。但问题在于,这种追究监管部门失职的做法还很不规范。大多数情况下,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迫于舆论压力,在处分了党政官员时才“带锅”处分了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应该深化、细化、规范化、法制化,首先需要的是从完善相关法规开始,逐步给监管部门有权无责画上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