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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李长江们去职催促行政问责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3日07:29  东方早报

  作者:鲁宁

  9月12日至22日的短短10天时间,溃坝、三聚氰胺奶粉、数起矿难、特大火灾接连不断,尤其是上个周末的两天中,黑龙江、河南又相继发生矿难,深圳歌舞厅大火紧随而至。

  重特大安全事故集中爆发,诚如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严肃指出,与“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有关。

  由于涉嫌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欠作为并酿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为对民众、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严肃交代,相应的行政问责风暴随之刮起,其势头业已超越了2003年因非典疫情催生的首轮行政问责风暴之力度。

  截至昨日傍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以及前些日子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分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被此轮行政问责风暴“刮倒”的中高级官员还包括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河南登封市市长吴福民、深圳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等一批地方党政主要官员。与此同时,另有若干包括郑州市市长、登封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官员,或受党纪处分或被责令向上级党委做出深刻检讨……

  小洞不补,大洞添“堵”。失街亭,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只是,街亭毕竟只是一座城池,丢失了还可想法子重新夺回来。触目惊心的连串重特大安全事故,戕害的是百姓的生命和健康,哪怕不计代价也难以“夺”回来。由此可见,针对失职、渎职官员的行政问责风暴,不仅要刮,而且要刮得更为猛烈;不仅要针对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失职、渎职的官员刮,还该扩大和延伸至凡对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一般性失职、渎职事件;不仅要在“非常时期”坚持有责必究,也要致力于整个国家行政问责体系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以期做到有责必问,问而有据。

  并非偶然巧合,昨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中纪委、监察部对山西、河北、河南等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督察结果,这项督察属于今年6月启动的“国家督察”五大专项之一,涵盖34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落实情况,结果难尽人意,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不进官员档案;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罚意见,受处罚官员级别、工资不降低。行政问责“短斤少两”。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司法问责也存在类似情况——量刑幅度不平衡,以看守所代替监狱执行刑罚,缓刑、假释、减刑“三高”现象普遍,或干脆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司法打击;与司法处理相伴随的经济处罚普遍不落实。

  行政问责“短斤缺两”乃至少数地方变着法子玩起另类“官官相护”,并非全如某些舆论所抨击的那样根子全在“官商勾结”,客观地说,它与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眼下,行政问责虽已在各级施行5年有余,十七大政治报告更是把“突出行政首长为重点问责对象”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问责制度的重点环节。然而,迄今在国家层面,作为行政问责依据的法律法规仍局限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零散的条规之中;地方层面,部分省、市、县级,虽说各自颁行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但问责事项规定随意,严肃性、可操作性及问责刚性普遍不足。现状如是,行政问责之剑不够锋利甚至未经开刃,也不能全拿地方说事。

  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凸现出“管党治党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迫切”,但往深处究,问题之要害,还是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经济社会转型远未到位这一根本掣肘上。鉴于“转型”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讲究水到渠成,这就意味着,伴随重特大事故的行政问责在未来很长的时间段里将成为“行政常态”,为此,积5年行政问责之得失和现实之迫切需要,从现在起,当从快启动行政问责专项法制譬如“行政问责法”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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