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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
日前,北京拟借鉴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模式,推行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工作,试点核心为农民整体拆迁,共同搬进新盖的楼房;农民原居住区域用于耕地保护和适度的商业开发。
中国人均占有耕地逐年下滑,2003年为1.43亩,2005年为1.4亩,如今跌破1.4亩大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这对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子孙后代的吃饭问题构成越来越现实的威胁。采用各种可能的手段保护、节约耕地,是利国利民的长远之计,本身是应该肯定的。
然而,“宅基地换房”这个构思本身,却存在一个非常关键的难题:用来换取农民宅基地的楼房,其产权和使用权究竟归谁?报道称,楼房的产权、使用权究竟归谁“目前尚未有定论”。如果这个不确定,有关方面究竟拿什么去“换”农民的宅基地?
所谓“换”,顾名思义,应该是以物换物,以利益换利益。按照现行法规,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以后,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和厕所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可以在房屋前后的宅基地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所有人所有。也就是说,原本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树木等的产权,而在“交换”后,他们却可能失去这一切,而只能以身份不明的“房客”地位,住在“新楼”里。这样的“换”显然有失公平,也很难得到农民的支持。
据报道,北京的“宅基地换房”设想将借鉴天津经验。没错,天津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北京的探索不同的是,天津“宅基地换房”,是将交出宅基地的农民安置进城定居。也就是说,用“城里人”的身份和生计,交换农民手里的宅基地。这对许多农民而言是很有说服力的。而北京的“宅基地换房”,农民还是农民,还得种地,一旦实施,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这也是必须直面解决的问题。
还要注意的是,方案中提到“适度商业开发”,平谷代表团的议案也提出,拆除后的区域“除引进房地产开发外”,“其他面积”用于回迁楼住户进行农村产业化项目建设。也就是说,有部分方案是试图将“换”来的宅基地主要用于“引进房地产开发”。尽管北京市农委主任王孝东明确指出,任何方案都应保证“耕地面积不能减少”,但在类似平谷区的思维定式下,如何让耕地面积因“宅基地换房”有所增加,需要切实的措施保证。要防止变成用产权、使用权“目前尚未有定论”的楼房换来宅基地、搞商品房开发的有关方面大赚房产红利,而失去宅基地、失去自己房屋、院落和树木的农民,却连多种几亩地都很难指望上。
“宅基地换房”的关键,在于合理解决产权,在于让农民成为这一改革的共同受益者。拿了农民赖以为生的东西,就该付出相应的东西作为补偿、作为交换,既然不少乡镇进行这一改革的立足点之一,是“引进房地产开发”,既然作为集体,他们可以享受房地产开发的红利,那么,让牺牲宅基地的农民获得“楼房”的产权、使用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合作社时代有句老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如今大河即将水源丰沛,那么就要把农民们的小河沟灌满、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