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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贵峰
周正龙在庭内受审,而庭外却出现戏剧性一幕———由于要求旁听审判的申请被驳回,周正龙的妻子罗大翠情绪十分激动,几次试图越过警戒线,闯进法庭,要见丈夫周正龙。旬阳法院表示:“周正龙妻子罗大翠、儿子周松作为本案证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旁听庭审。”
应该说,旬阳法院拒绝罗大翠旁听是有法律依据的。1998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9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这样规定,当然有利于避免证人受到不必要的干扰,从而保证其证明的中立、独立性。
但是,具体到周正龙一案及罗大翠的身上,这一做法合法但却不一定合情合理。在周正龙案中,罗大翠不仅是证人,更是被告人的至亲。面对亲人的审判,亲属却不得旁听,不管怎样讲,都有些“说不通”———既无助于维护“审判公开”这一基本司法原则,以及该原则所捍卫的包括旁听权在内的司法权力,更明显与基本的人情伦理相悖。
或许,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对这种基本人伦的考虑,这些年,在许多社会关注度十分高的案件中,虽然对于普通公民、媒体的旁听权,常常不能充分保障,但亲属的优先旁听权一般仍然能得到起码的尊重。
罗大翠要求旁听遭拒,事实上暴露了这样一个难以回避的程序悖论:在不得不成为案件证人的情况下,亲属的旁听权将不得不面临被依法剥夺的悖论。
我们知道,出于维护和尊重家庭伦理以及人的自然人伦情感的需要,无论是在我国的司法传统,还是国外法治实践中,均有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豁免作证义务的司法规则。如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亲亲相隐”规则———“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而现代国外司法亦普遍奉行:亲属间有拒绝作证权———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配偶、三代以内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无这方面的豁免条款,仅简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48条)。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是亲人,也无权拒绝作证。显然,如此一来,必将陷当事人亲属于极大的困境:拒绝指证亲人将涉嫌违法,而一旦指证,那又将伤害自己朴素的自然人伦情感、悖谬于伦理之义。当然,亲属为当事人作证,不一定是指控之证,也可以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之证。但问题是,这种由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亲人做出的有利证明,其证明效力显然又是先天不足乃至可疑的。
这是一个问题。法律究竟该不该赋予亲属间的作证豁免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