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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如果媒体能及时介入对事故的报道与独立调查,如果民众的举报能得到足够重视,如果让职工家破人亡的企业主和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官员能无例外地被曝光,瞒报自然就会少下去。
10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发生的垮塌事故,从8月1日发生事故,到9月17日,他们所得到的数据始终是遇难11人,但当初国务院事故核查指导组成立后,短短一周时间,就查明死亡失踪人数,目前已找到遇难者遗体41具。他们“肯定怀疑这里面有瞒报迹象,目前还需要证据证实”。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党纪、政纪责任,在每个年度里都被三令五申。在法规层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里的“政府信息”,当然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信息;这里的“信息公开”,当然是指“及时的”、“真实的”信息公开。瞒报或谎报不但不是公开,而且还很可能涉嫌犯罪。两年前,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说,对重大安全事故中的瞒报与谎报,现行法律已经有了较充分的制度应对。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发现重大安全事故中的瞒报与谎报。从娄烦垮塌事故的调查中,公民的举报和媒体的独立调查显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
据《瞭望东方周刊》此前的报道,记者通过艰苦的走访和逐个核实,得到了一个遇难和失踪41人的大名单,这份名单曾在网络中广为流传,相关部门却抱持着遇难11人的初始数据,拒绝采取任何核查行动。有记者又依循正常的法律程序,向地方政府乃至直接向国家安监总局举报,仍没有促成事故调查和数据核实,更遑论问责。
人们今天之所以能知道“娄烦垮塌事故”的部分真相,很大程度上源于9月17日高层领导在“有博客刊登举报信反映8月1日山西娄烦县山体滑坡事故瞒报死亡人数”有关材料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山西省政府和国务院“9·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人民网10月7日电)事实证明,来自媒体的独立调查结论较之地方官员上报且咬定的数据更为可信。这本是运用利益回避的常识就可以判断得出的,地方官员因与事故责任紧密相连,因而他们天然具备瞒报与谎报的利益趋动。国家安监部门对任何来自事发地的事故调查结论,都应抱有一定的怀疑,并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校验和核实地方的事故结论,以力避所有可能的瞒报与谎报。
摆在高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是同样的证据材料,同样的网络信息,来自同一家媒体的独立调查。从职能上,理应是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疑点,主动展开核查,结果却是由高层领导体察细微,从怀疑出发作出了重要批示。问题在于,人们如何保证每一次的公民举报信息,都能放到高层领导的案前?
昨日的发布会上,黄毅对记者抛出了三句硬话:谁敢以身试法,就让他身败名裂;谁让职工家破人亡,我们就让他这个企业声名狼藉;谁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我们就对他头上的乌纱帽不负责任。其实,如果媒体能及时介入对事故的报道与独立调查,如果民众的举报能得到足够重视,如果让职工家破人亡的企业主和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官员能无例外地被曝光,瞒报自然就会少下去。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