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潘洪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为经济改革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07:40  东方早报

  作者:潘洪其

  正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其主要议程是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与30年前奠定中国改革开放基石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一样,这次会议将极大地解放广大农村的生产力,使农村社会释放出巨大的创造力,推动中国社会的前进。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的改革部署,必将激活农村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民当中积聚已久的创富潜能,使农村的社会流动更加频繁,社会交往更加丰富,经济活动日渐多元,生产、流通、消费和相关要素市场空前活跃,并加快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如果说这些改革主要侧重于“经济体制”方面,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农村还需要继续推进和深化政治层面的改革,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农村改革保持协调、稳健、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强化体制创新,推进和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大力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去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使之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按照《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载体,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渠道,当前亟须从形式和内容上夯实村民委员会的基层民主实践功能,为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以村民委员会为“基地”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和严峻的现实挑战,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村委会权力异化,特别是极少数村委会主任和村干部异化成为危害一方的村霸,等等。造成上述乱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对农村村民自治进行规范的法律,只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对于村民自治的核心——村委会选举(及罢免)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严格的约束力。据悉,虽然由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学者起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尚未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但民政部已经开始了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可望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更严格的规范,为村民自治提供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坚实保障。

  在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标志”——村民直接选举——应当逐步扩大范围。尽管中国地广人多,发展不平衡,现阶段大范围开展直接选举的条件还不成熟,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将基层直接选举由村委会扩大到乡镇长一级,实践证明效果不错——如2004年10月,中央组织部委派3名官员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调研乡镇长直选试点工作,3名官员对石屏县提高直选层次的试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从长远计,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与治理的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村基层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扩大基层民主的一个必然趋势,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群众通过基层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

  农业兴则国家兴,农村稳则国家稳,农民强则国家强。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继30年前那场带动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农村体制改革之后,在当今市场化、民主化形势下中国农村体制改革的再起步,也是中国农民以“农村主人”和“新农村建设主体”的身份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改革并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新起点。农村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是营造环境、创新体制,要充分尊重农民在基层自治实践中的智慧与创造,从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尊重和维护农民的权益,放手让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排头兵”。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