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军荣
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明确,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10月11日《都市时报》)
以法律的名义拒载醉酒者,昆明并非首创。早在2006年,杭州、西安、天津、海口等地就有类似规定。为何拒载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恐怕是为了保护出租车司机,以免产生服务纠纷。本来,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此类“麻烦客”,即便有陪护者,出租车司机也多会有意加以“退避”,现在通过法律明确“拒载”,拒载者更会“理直气壮”。
但是,拒载的结果可以想象,那就是如果没有人陪护,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就上不了车。如果碰到恶劣天气,他们恐怕就要倒霉了。运气差的甚至会失掉生命,这并非没有先例。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既然有乘车要求,出租车司机就不能拒载。而《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权超越《合同法》的框架别出心裁。
不可否认,出租车司机让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上车,可能会产生服务纠纷,也可能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生意”,甚至可能会危及出租车司机的安全。但这些却不足以成为拒载的理由。其实,相比于出租车司机,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处于弱势,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帮助,当然包括出租车司机的帮助。应该说,大部分司机有着良善的心,面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的乘车要求,不会无动于衷。
法律的要义之一是帮助弱者,而不是将弱者驱逐到悬崖边上。而法律的制订更应当全面考量,以人为本。所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规定细化,使得出租车司机与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客一旦产生纠纷,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安全,这就需要警方与出租车管理部门联动起来。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够以神圣的法律之名,将弱者彻底拒之于出租车的门外。
□王军荣(浙江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