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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权力须止步于公民的精神城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7:28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杨涛

  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10月10日《重庆商报》)

  这位乘警目的是查票,但他却让旅客将“车票、钱包、手机”都让他检查,并且,他还“擅自打开手机,熟练地查看各项功能”。在违法执法中,乘警终于“发现手机里居然存了一段黄色录像”,然后,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手机显然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不仅如此,公民的手机还具有公民住宅的意义。公民住宅是公民的身体居住的地方,是公民身体安身立命的空间,正因为公民住宅是如此重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对于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的城堡,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的神圣领域。而手机、电脑等等公民私有财产,是公民精神居住的地方,收藏着公民的电话、私人记事、各种娱乐爱好等等个人信息,是公民精神安身立命的空间,是公民的精神城堡,同样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

  但是,“国王的千军万马”攻不破的地方,却沦陷在一个铁路乘警手中。乘警可以毫无依据地让公民交出“精神城堡”。更可笑的是,乘警擅自闯入“精神城堡”,偷出公民秘不传人的一段淫秽录像作为炫耀的战果,并以此进行处罚,程序违法在先,这算什么执法?就像河南南阳的市民从网上下载一段淫秽录像在自己家电脑观看,他们没有传播,警察凭什么来处罚公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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