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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农民物权不容以集体的名义肢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9:57  现代快报

  作者:童大焕

  建了房的地被卖掉,房(地)主人们却懵然不知,直到被通知去领地价补偿款(不到市价的1/3),村民们才恍然大悟!这样的事,放在哪里都是轰动全国的大新闻。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即使是流浪街头的乞丐在废弃垃圾桶中安的家,也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政府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若在美国,别说是不经主人同意把人家的房屋和地产卖掉,就是不经同意私自进入他人住宅,主人都可以拔枪将其毙命而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

  但类似的新闻规律和法治准则,在“见多识广”的中国人面前往往失效。媒体报道了类似的新闻,人们只会轻轻说一声:哦,又一起强制征地、野蛮拆迁事件,然后仿佛什么事儿也没发生,忙自己的事去。不是国人太麻木,而是此类事太“平常”。10月10日《南方都市报》就再一次为我们展示了有关方面的“无敌风采”: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石井管理区领导,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41户村民买下来的67亩宅基地给卖了,还将其中的24亩地送出。此后,村民仅能获得910元/平方米的补偿,而周边地区的地价早已涨到了3000元/平方米。

  管理区领导的做法,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这些事项中,就包括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另外,《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也规定,集体资产及其经营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等要向村民公开,且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但是,法律往往是一回事,官员守不守法又是一回事。虽然我们见多了城市乡村各种野蛮拆迁、强制征地等现象,但是,像眼前这种在农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农民宅基地、房屋或者其他土地转卖的情况,还是在农村比较常见。在城市,虽然在拆迁补偿等问题上城市居民也居于弱势地位,但起码还要经过一些协商等程序,协商不成,强势一方才会逐渐露出其野蛮的真面目。

  可以说,在拆迁、征地等问题上,农村居民处于比城市居民更为不利的地位上!原因就在于,现有的农村土地和农房制度,对农民的物权保护是半吊子的。法律将农村土地、房屋、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使之具有财产权和承包权的双重属性,只有半吊子的物权,事实上限制了农民的物权自由。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在过去乃至当前“权大于法”的普遍国情下,所谓的集体所有事实上成为地方官僚所有,尤其是在土地、农房、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权或使用性质变更过程中。这便是农民主宰不了自己土地和房屋财产权进而也主宰不了自己命运的重要原因。

  一切正如秦晖教授所言:世界上只有被迫的和自由的两种产权,没有第三种!所谓的集体,是老百姓要组织的,如果老百姓是被组织的,那就不叫集体。但现在中国农民的财产权是“被集体”的,而不是“集体”的。波音公司一百万股东,算不算集体?凭什么你几十户农民的财产就叫作集体,人家上百万人共有的就不叫集体?这都是胡扯!

  把农民完整的物权还给农民,任何人不得染指和侵犯,这才是正道。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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