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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杨佳律师的权利与司法独立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7:17   珠江晚报

  作者:邵建

  杨佳案二审后,《长江商报》的记者采访了杨父和由他委托的辩护律师刘晓原。这是记者和刘晓原之间的一问一答:“外界有人称,你在杨佳案中过多地干预了司法独立。”刘晓原:“我是一个普通公民,关注杨佳案件,是为了追究程序正义,不是支持他的行为。……我们呼吁的只是对他进行重新鉴定,我不觉得会影响到司法独立。”

  这位记者的提问声称来自外界,我不知道外界是谁,但明显这提问本身太糊涂。如果有一种力量可以干预司法独立,它只能是权力。就刘而言,基于需要向法庭提出的任何要求,是他作为律师的权利在工作事务上的体现。由于刘律师行使的是权利而非权力,他当然无以影响司法独立。

  不过这糊涂一问也有它的正面意义,至少今天我们终于可以认同司法独立这个词,不再把它视为洪水猛兽。只是这位记者和所谓的外界实在不了解该词的含义,以致认为权利也会干预司法。什么是司法?司法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司者,执掌也,这意味法院在诉讼双方中拥有执掌国家法律的力量,法官据此而断案。被断对象除了再度诉讼,必须服从。司法既然是权力,它要独立于谁呢?答案是另一种权力,行政权力。这是英国《布莱克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相关解释:“大多数的政府体制都力图通过提供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不受各种外来压力——诸如行政或立法当局的压力,以及来自经济、社会、或宗教的私人影响——的干扰。”根据本土经验,干扰司法独立的主要不是后者,亦不是立法者,而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

  从本土的权力设置看,议、行、法三权合一的体制,以行为中心;不但其中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紧密缠绕,缺乏必要的分疏,而且前者位于后者之下,是后者的一个部门。比如周正龙案一审旁听,记者却要到司法权力之外的部门去申请,显然这一部门拥有本来只有司法才拥有的批准权力——在庭审之前,行政权力就已干预司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谈司法独立。

  律师面对法官,犹如权利面对权力。两者之间法官是强势,它拥有法庭上的主导权。律师只有辩论权,它固可以提出各种要求,却无权决定施行与否。此即法庭可以中断律师的权利,律师无以中断法官的权力。比如这次律师要求重新为杨佳做精神鉴定,法官当庭否决。由此可见,从事理角度,无以出现律师的权利干预司法独立的可能。换言之,律师权利与司法独立无关。司法独立的语境不是权利对权力,而是权力对权力。在现有的权力格局中,司法独立的目标是且只能是,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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