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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从周正龙到三鹿谁绑架了司法和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7:22  东方早报

  作者:王建勋

  从周正龙案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的是一幕幕司法怪相:不顾家属和律师的屡次请求,有关部门一再拒绝其会见被告人,等等。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司法究竟怎么了?谁绑架了司法和正义?

  众所周知,司法是一个社会中解决纷争、伸张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起到捍卫正义之作用,这个社会就很难有正义可言。难怪在英文中,“司法”(justice)一词,同时有“正义”的含义。当然,要想使司法转化为看得见的正义,必须赋予司法以独立的地位,因为只有司法独立了,法官才能依据并且仅仅依据法律裁决案件,而无需看着某种权力或者某个部门的指示行事。也就是说,司法独立是其得以主持正义的关键。

  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意味着司法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日常干预。如果司法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则司法的运送正义功能将会大打折扣。恰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他又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

  在当下的中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长期以来,我国政治制度安排的基本状况是强行政、弱司法,甚至在历史上一度不设或者取消司法机关。行政权的独大致使司法权地位卑微,根本无法与行政权分庭抗礼,因此时常发生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例。在一些时候,某些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的意志之上,致使司法成为木偶和傀儡,成为亵渎正义的工具。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不仅侵害了个人的权利,而且使整个司法灰头土脸,甚至名誉扫地。对于这样的司法,民众又如何能保持信心和信任呢?而一旦没有了民众的支持,以解决纷争、伸张正义为己任的司法大厦便会轰然倒塌,整个社会便会重现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我们不想看到这种结果的出现,就应当立即推动制度变革,让卑躬屈膝的司法直起腰杆,让处于依附地位的司法毅然独立。根据法治国家的经验,为使司法获得独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法官由行政和立法机关共同任命,即法官的任命权由行政和立法机关分享。通常的做法是,先由行政机关提名而后由立法机关批准。法官的任命权不宜掌握在一个机关手里,因为那样会使其屈从于一个部门,且破坏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制衡。通过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牵制,公正不阿的法官才更可能得到任命。

  其次,法官一经任命,则应终身任职。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法官没有违反职业伦理和法律,任何人或者机关都无权解除其职务。法官终身任职是法官独立的前提,是法官摆脱外在干预的基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联邦党领袖,著有《联邦党人文集》——编者注)曾说:“品行端正的法官应当终身任职,这是现代政府最宝贵的革新之一。在君主政体下,此项原则是制约君主专制的极好屏障;在共和政体下,它同样是制约代议机构越权和压制的优良保证。该项原则是任何政体中用以确保司法稳定可靠且公正不阿的最佳安排。”

  再次,法官的薪俸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证,且在其任职内不得减少。它意味着,任何行政或者立法机关都不得随意决定法官的薪俸,更不得擅自降低其薪俸。这对于法官的独立极为重要,因为“对某人生计的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的控制权”(汉密尔顿语)。有人主张,在我国,为了确保法官的薪俸,应当让其直接出自中央而非地方的财政。我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两套司法体系,一套全国性司法系统,由中央财政支持,而另一套地方性司法系统,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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