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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峰:检察院不是事故调查组的特邀嘉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8:40  中国江西网

  作者:刘宇峰

  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河北省蔚县重大矿难瞒报事故的调查工作,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将派员赶赴事故发生地河北省蔚县,指导督办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检察机关查办瞒报事故背后涉及的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检察日报》2008年10月16日)

  现在,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责任调查已基本进入常态化,在重大事故调查中,总能看到检察官们活跃的身影。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有助于事故原因的廓清,而且还能够将隐藏在事故背幕后的“官场推手”揪出来。检察院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的法定机关,它的工作形态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主动立案侦查的,并不需要其他机关的批准。对重大安全事故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依其职责应该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进入的。但是《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进入方式却是以相关部门“应当邀请”的言语表达的,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是以“特邀嘉宾”的身份受邀参加事故调查的。换一个角度,假如相关部门不邀请的话,检察机关是不是永远站在调查小组的门外呢?“应当”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肯定的强制性表达,意思是有关部门必须邀请,然而这个规定是一个“跛脚规定”,并没有规定违反应当义务的法律责任,不邀请甚至拒绝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有的煤矿敢私挖滥采,为什么有的煤矿贴了封条敢撕了照开,为什么有的煤矿敢草菅人命?

  因为背后有政府官员充当‘保护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李毅中曾怒斥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但凡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都有官商利益在那里犬牙交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被腐败深深埋藏,这已经被现实所证明了无可辩解的事实。要把腐败的黑幕揭开,最终必须落实到法律手段上来。检察机关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机关廉洁的重大使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不需要看别人的眼色行事,即使冷眼、讽刺、谩骂和打击也不能够阻止检察官步入事故真相核心的脚步。只要有线索,检察官即可长驱直入,不需要别人的“邀请函”。按照办案的规律,只有占领了事故调查的先机,才能够掌握办案的主动权。否则被别人打草惊蛇的责任人很可能采取措施掩盖真相,姗姗来迟的检察官即使有火眼金睛,也断难在残羹冷炙中找出可口的“美食”,在事故调查中,检察官不必在乎别人的“闭门羹”,尽可对什么叠床架屋、画蛇添足的规定不予理会,别弄得好像是客人似的不好意思、缩手缩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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