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樊夫:改革成果法律化是最大的定心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8日09:49  新京报

  作者:樊夫

  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发表,如人们所预期的,会议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农地征收、农村金融等领域的改革,都有了明确的原则性要求。比如,“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但对此前热议的具体做法,如“永包制”、“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并未在公报中明确,事实上,这些作为改革成果的具体做法,是需要接下来的立法部门来确定的。

  其实,在过往的文件甚至是法律中,“自愿流转”和“承包期限”这两方面早有涉及。“土地承包30年不变”和“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最早是1993年中央文件提出的,至今已有15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把上面这两个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到了2007年3月《物权法》颁布,又一次重申了《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同时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而这次热议的“新土改”政策,显然期待保持这两个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能够有所突破。比如,对土地承包的期限,不仅仅是专家学者提出了“永包制”,中央领导也多次申明,胡锦涛9月30日在安徽小岗村视察时表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农地能够实现“永久承包”,那么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尽管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法律规定了承包到期原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但是有一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词。而这8个字,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的不确定性。

  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承包经营权,目前的法律规定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而这并非权利完整意义上的“流转”,也有专家提出应该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多样的形态进行流转;宅基地的流转,更是矛盾多发区,如何更自由地流转,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改革如何推进,涉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

  还有征地制度的改革。据悉,中央已决定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如果缩小范围,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会面临极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保障村集体或者村民能够作为独立的主体,平等地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博弈,而不至于在交易中被蒙蔽和欺诈,都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这又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回顾历史,三十年来的几次重大改革,都是从政策开始,经过试点、修正,最后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应该也会循此路径。可以预期,接下来,公报中提及的承包经营制度、农地征收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等等,会逐个破题,并最终通过立新法或修旧法的方式,作为此次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

  接下来,我们需要将关注的重心和讨论的焦点,放在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上。这个过程,尤其需要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参与。惟此,才能确保农村改革科学、公正,让农民真正安心。

  相关新闻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更多关于 土地 改革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