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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清理过期文件应扩大化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9日07:30  东方早报

  作者:殷国安

  湖南省政府10月17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1日前制定的600件规范性文件中,148件废止或宣布失效,占清理总数的25%;其他的452件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有效,占清理总数的75%。(10月18日红网)

  规范性文件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制定的,当环境发生变化,原来正确的文件就可能变得不正确甚至错误,当然也就不能继续成为指导工作的准则了,否则就要犯刻舟求剑的错误。此次湖南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就包括两类:一类是明令废止的文件;一类是宣布失效的文件。

  应该说,许多部门和地方并没有及时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以至于闹出了许多笑话。比较“经典”的就有:沈阳铁路部门火车撞人最多赔300元,其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178号文件规定;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部我国关于高温福利唯一可以参照的规章制度,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并于1960年7月1日公布,居然“暂行”了48年;某市禁止外地啤酒到本地销售,把两个啤酒经销业户司法拘留,而拘留、处罚的依据竟然是当年辽宁省“革委会”制定的文件;曾有 “月球大使馆”“倒卖”月球土地,被工商部门以“投机倒把罪”叫停并处罚,其依据竟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些过时的法规和文件超期服役,实在不可以一笑了之,因为这背后总带来法律或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被侵害。

  过期的文件总在超期服役,这与政府的执政理念有关。一方面,政府从来只把制定了多少政策文件作为自己的“政绩”,至于文件应该废除而不废除,没有人去考核,也就没人管了;另一方面,过去的文件大都只体现管理者的意志,官员当然爱不释手。即使大多数过时了,还可以应付自己的不时之需,可以更方便地对付被管理对象。总之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何必急于废除?所以,在赞扬湖南省政府一次废止148件文件时,我更想知道这次文件清理的背景:究竟是谁发起的?如果湖南省已经建立了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我们应该欢呼;如果只是因为某个开明的领导心血来潮,则我们就无法知道,下一次清理是在猴年马月了。

  为更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有必要建立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问题在于,各地各级政府如何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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