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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立法大门就得常打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9日07: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王琳

  在立法上,不存在所谓“为民立法”之说。恰恰相反,“民主立法”、“公民参与立法”是“主权在民”的应有之义。立法大门就得常打开,而不能依赖于立法机关“想不想打开”的意愿

  作为首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不仅在法学界,而且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广东30多位来自各大高校及公检法司部门的刑法界“大腕”级专家,上周齐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讨《草案》,各种学术观点和务实的声音剧烈“碰撞”。会后,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快件,正式提交了12条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改建议。(见昨天本报报道)

  在此之前,北京、广州等地一些媒体还纷纷组织专门版面或设立专门的栏目,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找问题,提建议。民间参与向草案修改提建议的活动就更多了。可以说,公众从不缺乏参与立法的热情,我们今天在这里庆幸立法机关从善如流,开放渠道倾听公民建言。同时也理应反思:为何直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才成为“首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其他六个修正案为何要对公民参与设限?不但这“首个向社会公开”姗姗来迟,而且这次的“首个”还是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引发了大量争议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才不得不将之搁置并转而公开征求意见的。在这之前,公众对于这份草案的起草一无所知。

  不管立法机关愿意承认与否,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对立法已越来越显现出“路径依赖”,公民参与立法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去年春天,《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立法机关就收获了191849件建言。站在这些意见背后的,是劳资双方、监管部门及各相关利益阶层的代言人。在“法制工具论”大行其道的过去,这样的“利益博弈”是不可想象的。仅仅二十年前,个人利益和阶层利益还被掩盖在集体利益之下,人大代表“自觉”按一元利益为立法议案投票,因而立法博弈无法在立法机构产生。另一方面,在百废待举的改革开放之初,社会发展对立法的效率要求超过了质量要求。要速度,就要简化程序,于是一些地方的人大立法事实上被异化为“部门立法”、“行政立法”。

  30年来,中国沿着改革开放之路健步向前,于法治领域已然“换了人间”。不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强,法治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对“法治”目标的认同,持续推动着立法民主的步伐。从过往的“起草机构本位主义”到充分尊重民意的“以民为主”主义,从曾经的“闭门立法”到逐渐启动的“开门立法”,法治的和风细雨不但已随一个权利时代的到来而潜入了民众的意识,也潜入了立法规程。

  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副产品,“立法艰难时代”的到来是公众参与立法程度提高的必然结果。从立法民主的要求来看待已有的“开门立法”,无疑还极为有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将公众参与立法之门开得更大些,离普通公众更近些。已有的“开门立法”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公众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尤其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立法议案,并不缺少倾诉的热情。我们更需要的恰恰是民意机关倾听的意愿。

  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一件公共产品,法律必须走向社会,走进民众。以往立法机关过度追求立法速度,而忽略了法的民主性,以致在相当多的领域,我们虽然已“有法可依”,但现实中广为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还极为普遍。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不能得到践行的立法违背了民意。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而言,立法的缺失已不再是法治的主要禁锢,法本身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真正体现了民意更加凸显出来。

  主权在民是我们这个共和国所赖以存在的国之基石。在立法上,不存在所谓“为民立法”之说。恰恰相反,“民主立法”、“公民参与立法”是“主权在民”的应有之义。立法大门就得常打开,而不能依赖于立法机关“想不想打开”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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