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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微软黑屏疑似以暴制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7:16  东方早报

  作者:许春明

  继“番茄花园事件”后,微软又行动了!而这次针对软件个人最终用户,引起一片惊恐。微软自20日起投放新一轮正版增值计划:如果WindowsXP用户没有通过正版验证,将被每小时“黑屏”一次,并在屏幕右下方出现一个永久通知和持续提醒的对话框;如果Office用户没有通过正版验证,30天后将被添加“不是正版”标记。微软称此举“只是为了帮助用户识别自己电脑中的软件是不是正版”,是“善意的提醒”。

  我们赞同并支持微软打击盗版维护版权的举措,软件高价不应是用盗版的理由。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已为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微软完全可通过行政举报或民事诉讼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其利益。颇有意思的是,微软在采取“黑屏”手段的同时,明确表示“不会提起诉讼”。同时,我国法律也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一定的“自力救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可见,微软“黑屏”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该手段是否属于法律界定的“技术措施”?如果属于“技术措施”,是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必须是“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微软的正版验证通知通过对软件用户的验证,达到“帮助用户识别自己电脑中的软件是不是正版”的“善意的提醒”的目的。如果以该直接目的评判,正版验证通知难以界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当然,其“善意的提醒”的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就此最终目的,正版验证通知或许属于“技术措施”。可见,微软的正版验证通知是否为合法的“技术措施”还有待明确。

  其次,即使是一项属于法律界定的“技术措施”,其实施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法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使用权,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得利用技术措施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技术措施还应当为公众保留合理使用的余地。微软的“黑屏”行为给用户带来了恐慌和不便,甚至影响用户计算机中的其他合法软件的正常使用,涉嫌侵害用户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权。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收集、监控、跟踪用户的数据甚至进行一些操作,使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涉嫌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微软仅凭自己的正版验证而未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就对用户进行黑屏和加注盗版标记,未经裁判自行“执法”,涉嫌滥用权利并侵犯用户的名誉权。

  微软黑屏行为不能不让人想起1997年江民公司KV300++软件“逻辑炸弹”案。江民公司为制止盗版,在其软件中加入了一种程序,可准确识别盗版盘,并锁死盗版者的电脑硬盘。最后,“逻辑锁”程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认定为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处以罚款和责令消除“逻辑锁”了事。

  软件技术措施不能超出版权保护的必要界限,不应演变为对软件个人最终用户的自行报复和惩罚,不能与“任何人不得自任法官”的法律理念相悖。软件版权应当并且必须得到切实保护,这不仅是微软的利益诉求,也是我国软件业发展的保障。但权利的行使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手段,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界限,微软黑屏之类的手段就可能演化为“版权暴力”,陷入“以暴制暴”的窘境。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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