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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部长鼓励环境举报应有制度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14:06  新民晚报

  作者:毕舸

  奥运结束后,有一种说法认为,北京的空气质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以数据说明了真实情况。他还进一步提出“鼓励公众检举揭发各种各类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观点。

  事实上,北京对环境质量的保障,既考虑到奥运会期间对环境的需求,更从长远考虑到北京市民以及周边地区群众对环境的需求。正如周生贤所指出的,要保持奥运期间的环保成果,的确需要健全公众环保参与机制。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要将民间自我维权的力量与积极性激活起来。在环保公益诉讼中,“我”之所以要起诉,是因为环境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存环境造成侵害,此时受伤的“他”,很可能是将来的“我”,共同的权益牵扯,让“我”有权利走向法庭,要求法律的保护。

  但是,哪怕是最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人士,恐怕也难在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单一环境下,日复一日地坚持下去。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投入巨大的精力、时间与金钱去公益诉讼,能够预期到的最好结果,不过是获得一纸判决结果,而对于环境破坏者来说,公益诉讼推动者没有报酬,等于变相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纵容”他们继续有恃无恐地污染下去。“善小而不为”的困境,就在于“善小”得到的回报太小;“恶小而不察”的结果,却是小恶常演变为大恶。

  因此,要让环境公益诉讼一路走好,环境公益诉讼就应体现出受益的制度激励。比如,参照见义勇为制度奖罚,一方面加重环境污染者损害民众权益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个环境污染事件,侵犯了民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补偿,这其中就包括对环境公益诉讼者的补偿;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还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并警戒其他人,遏制这种不良倾向散播。所有这些,只有在推动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到。而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则有望起到保障环保公益诉讼,推动环保公益诉讼的作用。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提供安全、良好的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和执行公务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公民自发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等于是一种“见义勇为”,政府理应予以制度性的补偿与激励。由此,环保公益诉讼才可能如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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