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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丙奇
“在电话中,朔州二中董事长柳二文对记者有关‘学校在此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防范和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的提问表示反感,他反问道: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学校能有什么责任?”
以上这段话,来自《三晋都市报》10月21日对朔州二中学生杀害教师事件的报道。这段话,加上弑师学生在其留下的一页“死亡笔记”中所称——“我恨老师,更恨学校、国家、社会……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使学校教育,成为网友在讨伐学生家庭教育有问题之外的又一个重点。
据我所知,今天在不少中小学,校门安装了安检系统,对出入门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严格安检,以此避免有教师和学生带进“武器”;在学校各门,布置了保安,24小时巡逻,甚至在围墙上装了红外线探头,一些学校由此被学生称为“监狱”级安全防卫;一些学校为防止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取消了户外锻炼,严禁课间除大小便之外走出教室,严禁学生在校园里追逐打闹;有的学校为防止教师与学生“矛盾激化”,教导教师能不管则不管,不要管考试作弊、课堂抽烟、上课讲话,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此一来,学校还是学校,校园还是校园吗?
但我却不想就此批评学校,我想说的是,我们应该让学校承担他们可以承担的责任,而不能让他们承担不能承担的责任。就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来说,首先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其次是成年公民与未成年公民的关系,再次是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理清以上三层关系,就不难发现,处理师生关系,保护教师利益和学生利益,首先应适用于基本的法律,对教师和学生,按普通社会公民对待。也就是说,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是国家基本法律的事。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合乎办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支付了教师的工资,未对教师提出法律之外的要求;按教学规定开展教学活动,没有违规要求学生,当没有法律责任。如果离开这一基本前提,认为教师和学生只要在校园内发生事故,都应该承担责任,这只会混淆责任概念,从而扭曲正常的教学,无法依法办学。
诚然,今天的教育体制存在很多问题,这当然值得深刻反思。但不能由此无视基本的法律底线,把学生与教师的安全事故,全部推到学校教育身上,追究学校的责任。今天学校教育的很多问题,正是在整个社会把教育的责任全部“交付”给学校,或者由学校牵头,完全围绕学校教育转,导致学校教育不堪重负,而真正意义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几乎完全缺位,也使教育本身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