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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蛆虫柑橘事件的法律便利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04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杨涛

  我们需要提防的,是每遇突发事件“见风就是雨”的惯性思维。大概很少有人会故意去编造虚假信息,但对那些会引发社会恐慌的内容,对别人的传言,也要学会客观分析,起码不添油加醋、夸大事实。

  “蛆虫柑橘”还在手机短信上广为流传。广元的卫生部门,已经决定就流言的传播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这个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大凡有突发事件,就会有“流言”,“流言”不仅四川有,在哈尔滨,“10·11”伤害致死案件发生至今,社会上关于警察与被害人身份以及案发时的一些过程,各个版本的“流言”早就满天飞了。那么,按照广元卫生部门的逻辑,是不是公安机关也该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呢?!

  大凡“流言”、“谣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法人,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类则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涉及公共利益。应该强调的是,编造或者传播这两种“谣言”所负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涉及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谣言”诽谤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誉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刑法》也规定了诽谤罪,因此,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涉及公共利益的“流言”则复杂得多,往往涉及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不过,这种“造谣”和“散谣”行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应区别行为人有没有“故意”。《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涉及编造和传播“恐怖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行为人的“故意”。

  那么,广元的确发生了柑橘虫灾,大原和重庆也发现了生蛆的柑橘,媒体还大张旗鼓地进行了报道,公民发短信或者转发相关内容,即使有不实之处,也应被视作自保或者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似乎也只能用更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平息大家的忧虑,消除不实之言。动辄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来施压,能起到平息“谣言”安抚社会的作用吗?记得去年7月,济南市因暴雨受灾,网友“红钻帝国”因为积极参与“银座商场进水是否有人被淹死”的发言而被警方治安拘留。还有更多的情况说明,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中国公民的发言还是具有极大法律风险的,这主要与一些地方政府习惯动用警力来打击所谓“造谣者”有关。

  那么对于个人来说,并非出于“故意”而发布了或者传播了一些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信息,能够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谣言罪”———我们姑且创造一个大家都好理解的名词吧———是明知谣言而散布、传播,如果的确是自己所见,再加上自己的一些合理推测进行了发布,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传播了他人发来的信息,这信息也具有合理性,那么就不能认为是故意“散布谣言”。其次,所谓“散布谣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必须有“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后果,仅仅在小范围内传播,并没有引起社会恐慌,那么也不用负行政责任。当然,这个程度的把握,目前也是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

  由此看来,对于每位公民,等警察找上门,不如打好法律防疫针。这倒不是要我们噤声,在现代社会,公民本就应当积极参政议政,监督政府,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我们需要提防的,是每遇突发事件“见风就是雨”的惯性思维。大概很少有人会故意去编造虚假信息,但对那些会引发社会恐慌的内容,对别人的传言,也要学会客观分析,起码不添油加醋、夸大事实。“注明消息源”也是一个保护自己的办法。而对待政府部门的“辟谣”,在敢于监督的基础上也要学会监督,注重事实和逻辑———毕竟,臆造“真相”并不能揭开真相,甚至往往起到相反作用。

  警察敲门有时候并没有那么可怕,如果你也掌握了法律武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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