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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平:名校的赞助费案如何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36  新京报

  作者:杨东平

  今年年初,北京市名校、具有2个校区6500名学生的“超级小学”中关村三小的原校长、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出纳5人涉嫌贪污被捕,成为“名校腐败”大案而轰动一时。人们更关心的是这一案例会得到如何处理。

  前不久,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副校长刘金玲、张辉等4人以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被起诉,案情和法律规定明确,无可争议。他们烧毁账目真正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中关村三小账外资金收支情况最终无法查清。

  引起争议的是对原校长王翠娟等人的指控。检察院认为,他们在未经“学校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组织部分学校职工及家属两次出国旅游,共花费账外资金57万余元,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从而构成了贪污罪。但律师的辩护和王校长自辩,称“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都参与了这一决策并参加旅游,已具备实质的程序合法性;况且,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权对员工实行奖励。应当说,是言之有理的。

  令社会舆论震惊和愤慨的,显然不是公费旅游的决策程序,而是王翠娟在法庭上所证实的该校超过1亿元的账外资金,它们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缴纳的赞助费!《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北京市政府已发文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收“择校费”。如果视上亿元违法金额不见而斤斤计较57万的旅游费用,不仅有隔靴搔痒之感,而且有明批暗保之嫌。虽然目前并无王翠娟直接贪污账外资金的事实,如此巨额的违法资金,难道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吗?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王翠娟等人比较恰当的罪名,应当是“非法集资罪”。“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应予追诉。中关村三小完全符合这一条件。

  此外,还应追究他们破坏《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责任。本案件是《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所说的“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事件。按《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不但应当追究王翠娟等人的违法责任,而且应当依法退还所收费用。如果真的能够退钱,相信很多受害者、很多真相也会浮出水面。

  中关村三小贪腐案具有很大的典型性。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违法收取巨额赞助费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正是依法严惩王翠娟等人的难度所在,也是严肃惩处他们的意义所在。只有真正举起法律的利剑,才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屡禁不止的乱收费现象,从而维护《义务教育法》的尊严。

  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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