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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瞒报食品安全事故应受法律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作者:魏文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10月24日《西安晚报》)

  近些年来,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伴随着隐瞒、谎报、缓报现象,而这些现象在近期发生的婴幼儿奶粉事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损害了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隐瞒、谎报、缓报则导致事故伤害范围进一步扩大,使更多公民遭受原本可避免的伤害与损失。上述行为也导致事发企业与行业生产、销售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的规范与整治,并因此而加重问题食品生产企业与行业自身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

  同时,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也是漠视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是对公民享有的知晓事涉公众切身利益权利的侵犯。因而诚如食品安全法草案所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当受到严惩。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部分企业及负责人之所以会有上述行为发生,是为了达到减少企业与个人利益损失的目的,但这是以损害民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利益为代价的,性质与后果都很严重,应当进行有力惩处。

  一些部门、单位与个人之所以敢于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尚不够严厉有关。在当前法律、规章的规定中,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只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这就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

  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意味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被规定为违法行为,这就加重了单位、部门与个人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的成本,责任人将会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因而有利于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与切身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胆量,都与行为实施者所能受到的惩罚严厉程度成反比。食品消费安全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与快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是将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重要保证,严惩隐瞒等行为是公众生命健康安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维护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通过立法强化惩处力度,并辅以制衡与发现机制建设,是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提出的要求。 (作者系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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