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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判决书早产症结在于司法不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7:12  东方早报

  作者:郭国松

  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日前出了一起在司法界早已见多不怪的“怪事”——本是6月12日开庭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却在6月4日提前制作好了。面对当事人的质疑,该案审判长解释说:“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有发现。”

  当真是工作疏忽?披露上述新闻的《长江日报》的报道说,这家法院类似的“疏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有关门户网站上,这条并不引人注目的新闻的后面,有多达上千条跟帖评论,有网友说,黄州区法院的“早产”判决书,不过是让目前普遍的未审先判的司法“潜规则”浮出水面而已。

  由于职业的原因,在我所接触的很多律师中,常听到他们抱怨法院未审先判。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事人在法庭上一边陈述事实,一边据理力争,而高高在上的法官却心不在焉,甚至毫不掩饰地哈欠连天、打瞌睡。因为在一些法官看来,开庭不过是一个外在的形式,而这个所谓的形式与内容没有直接关系,说白了,开庭就是走过场。

  根据法律授权,当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进而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理这个案件的合议庭(包括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之后,合议庭(独任审判)就是判断一起案件是非曲直的最高和最后机构,而每一个合议庭成员有权力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不受其他任何力量干预的情况下,独立作出判断,从而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裁判文书。

  但是,法官在法庭上打瞌睡、聊天、打电话等,根本没有注意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什么事实,也没有听到当事人陈述了哪些观点。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放弃了司法裁判权的消极不作为的法官。

  法官之所以消极对待原本十分重要的庭审活动,其中的原因虽然复杂,但不外乎两种主要因素:一是由于司法权缺乏独立地位,受制于各种权力,审理案件的法官无权独立自主地裁判案件,法官成了权力的奴隶,即使在法庭上打起十二分精神也没用;另一方面则是司法腐败,在金钱的作用下,法官不是不作为,而是提前作为,在没有开庭之前已经把法律的天平倾向了一方,其后的庭审活动自然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果说还有第三种情况——既未受制于权力,也未屈从于金钱,法官仍然在庭审时漫不经心,那就是缺乏职业道德,视法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为儿戏,以至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由于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消极、中立等特征,当一起案件发生并且对簿公堂,法官在裁断是非之时其实并没有参与所诉争的事情。这个时候,法庭无疑是距离诉争的事实最近的地方。诉讼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指控,必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所能地提供一切证据,并据此陈述理由;法官则应自始至终亲历庭审,当面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直接而不是间接接触各类处于原始状态的、能够证明诉争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并且还要不断地对一个个证据采纳与否当庭作出裁定,以确保庭审活动在透明的和诉讼双方可预期的状态下进行。

  因此,法官通过直接证据和直接言辞亲历庭审,被称为“裁判者的亲历性”,也是现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中国司法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尤其是一些万众瞩目的案件,在开庭之前,已经作出了判决结果,开庭仅仅是以法官充当演员,用司法程序对此予以确认。这样演戏似的庭审,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当事人的欺骗;而让法官主持这种走过场式的庭审,每一次庭审的过程,就是一次良心被出卖的过程。

  或许,将上述问题简单地归罪于法官和司法机关都是不客观的,解决“早产”判决书等一揽子问题,最终必须从司法独立中寻找答案。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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