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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早产判决书令司法蒙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8: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杨涛

  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判决书竟然“早产”了?10月25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长江商报》10月26日)。

  笔者真的希望这是一次笔误。不过,仅仅是一次笔误,法律的威严与法官形象就已经打了一个折扣。一些法官对待判决书的草率让人震惊:四川某市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中将原告、被告颠倒了;某市两级法院两年内有24件判决书中写错刑期,有份判决书刑期错算长达11年;南京某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错一个数字,一位女囚差点为此多坐了一年牢。

  对于法官来说,判决书不过是他们日常工作之一,当事人也不过是他们接触的无数个判决书上冷冰冰的名字而已。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涉及到他们的权利义务,财产、名誉乃至自由、生命。判决书如何写,不仅是简单的文字叙述,而是生活的重要部分,马虎不得。如果说法官代表着法律的门面,那么,判决书则代表着法官的门面。如果判决书漏洞百出,那么法官形象和尊严可想而知,法律和司法制度也会因此而蒙羞。

  此外,还有别有用心的“鸳鸯判决书”。在湖北荆州中院,在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类似情形在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也曾经出现过。如果说“早产判决书”反映了法官的粗心与失职,那么,“鸳鸯判决书”则反映了法官的滥用职权和狂妄。

  法官地位的获得须仰赖于公正的司法和严谨的作风。近年来,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借助法袍、法锤等道具,试图提升法官的地位与公信力,但这些外在的道具如果不与法官内心对于司法这一职业的虔诚和尊崇结合起来,法官就无法真正确立自身的形象地位。“早产判决书”、 “鸳鸯判决书”的一次次出现让我们看到,司法必须为提升自身的品质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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