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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周继红奖金事件中谁来保护举报人于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8:30  长江商报

  作者:志灵

  全国跳水锦标赛结束,新一届国家队集训即将开始,但围绕中国跳水的问题却似乎并未“风平浪静”。日前一封于芬举报周继红涉嫌私吞自己奖金的检举信曝光,让这两位本来就处于“风口浪尖”的湖北老乡再次成为焦点。(10月26日《西安晚报》) 

  对于网上曝光的检举信,我们和于芬教练都很茫然,因为我们和于芬教练一样不清楚,一封她9个月前就递交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至今石沉大海的检举信,怎么会被一篇博客在网上全文曝了光。在当事人以不清楚的姿态表明自己没有主动曝光检举信的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出,检举信在举报过程中并没有处于完全保密状态。 

  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撇开当事人检举是否属实的实体性问题,我想在这里探讨的是举报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对举报人都有保护性规定,但问题是,法律规定太空泛,空泛到对举报人的保护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法律原则的宣示。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不少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经过“转移处理”后又回到了被举报对象手中。比如说如果于芬教练向体育总局举报周继红,举报材料很有可能最后又转回到跳水队去查办,于是被举报者就很容易知道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了。但是,对于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却又离不开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目前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有60%的线索来源于举报。 

  虽然在于芬教练的举报未被证实之前我们无法对事件进行盖棺定论,但举报信的内容能很容易被公开的事实,揭示的则是举报人正身处恶劣的安全生态环境中。事实是,只有在一个为举报人提供足够安全感的法治环境中,才会让公众对社会正义不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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