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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维护司法公正民众监督不能缺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7:39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上任后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媒体从不同角度对上述两份报告进行了解读,不过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显然是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的焦点与核心。王胜俊在报告中说,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在全国法院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这组引人瞩目的数据所传达的最重要的含义,仍然在于讲明类似“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本公平原理。

  两高报告同样坦率地指出了各自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比如一些法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够一致,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等等。针对上述问题,两高报告提出了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刑事审判的使命在于打击犯罪、伸张正义,它所带来的严厉后果也必然要求审判活动必须秉持公正,既不能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又不能使无罪的人蒙受冤屈,而且要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当。两高报告从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角度,让人们看到了国家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

  审判机关朝向司法公正的主观努力当然不容置疑,但是权力体制的格局仍于此之外设计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中的思想精义在于,公平正义的获得不能完全依仗主观的善意,而必须在其外部形成制衡与监督的机制。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事实上也没有停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层面,来自人大机关的权力监督,无疑是更高层次的约束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两会之外听取两高专项工作报告,这已经是连续第五年,其中监督与支持的意蕴不言自明。或者说,这仍然不是监督力量的尽头,来自于民众的监督同样显现出切近与长效的意义。

  提及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很容易引起主张司法专业化人士的异议。他们认为包括审判在内的司法活动需要专业知识,缺乏专业知识的民众介入司法活动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等不良后果。其实,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与司法专业化之间并不矛盾,公众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替代法官进行审判,他们的呼声仅仅是一种良性的必要的外部压力。从权力的来源看,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既然受权于人民,就没有理由回避人民的监督。代议机关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民众监督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却未必是民众监督的全部。

  媒体的发达使民众监督获得了信息来源与信息发布的渠道,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将民众监督的方法与效率推上了一个顶峰。在哈尔滨“10·11”事件中,尽管民意的倏忽多变引发了批评者的诟病,但民众监督作为一种力量,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依然不能低估。当然哈尔滨事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但今天人们对于真相的每一个追问,都将有利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民意对于当事双方的好恶评价,与其说是民意的幼稚与不足,不如说是信息公开不够使然。也正是在民意的不断演进中,真相被努力地逼近。这就是民众监督的价值,它无从干涉司法,却对其葆有一种朝向正义的影响力。

  公正是法律的别名,亦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路途中,公众监督的作用与力量未可小视,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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