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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工作时坦言,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此言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热议,批评者有之,理解者有之,建言者亦有之。(《新京报》10月27日)
从批评者的理由来看,乃是一种“应然”的视角。在中国,检察机关被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有委员认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政府是平行的,根本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敢管和不敢管的问题,不敢管是不作为的表现,没有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以现有的法律条文来校验检察机关的工作,“不敢监督”确实该受批评。
从理解者的理由来看,则是一种“实然”的视角。检察机关一方面享有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三“兄弟”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但一个作为常识的事实在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均依赖于当地,“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这也是地方检察机关“不敢监督”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察看中国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应然”而忽视“实然”,反之亦然。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对此均有应对。十七大报告同样是将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放在了司法范围内一并要求,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此之前的2004年,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35项改革措施。但这4年中,司法改革真正触及职权配置、人财物管理等体制方面的还不多。没有制度保障,我们注定无法期待所有检察官以“超人”的姿态保持自己的独立秉性。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职权配置”成为最大的看点,它既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打破既有的权力配置格局、合理调整和配置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一伤筋动骨的重大问题,又亟待人大能协调好地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保障。不去除地方检察机关对当地的人、财、物依赖,“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就会变得困难。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虽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对检察制度的选择也各有不同。但不管这些国家的检察制度如何互有特点,对检察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
近十余年来,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取向的检察改革此起彼伏,检察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也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而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遗憾的是,检察受制于行政以及受制于地方的现状并未根本扭转。曹建明检察长“不敢监督”的自我批评,实则为用制度来保障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吁求。作为权力机关,不可不察。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