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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巧俊:但愿“早产”判决非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9:40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巧俊

  题由: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两年前就出现的“早产”判决再次重现。25日,该法院称这是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据《长江商报》)

  或许对法院来说,这是一次工作疏忽,但对公众来讲,法律在你们眼里就成了儿戏。判决书是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文书,对语言文字的要求很高、很严格,其语言特点就是准确、严密、庄重。连判决时间都搞错,导致“早产”,还能说严密、庄重?岂不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出现这样的“早产”判决,居然还不是一次,报道说,2006年,备受黄州市民关注的“靓鞋一族”毁财案,就曾出现“早产”判决,裁决时间比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早了24天。试问,屡屡出错的法院还能有公信力吗?

  如果这种“早产”判决只是工作上的疏忽,只要黄州区法院认真对待,加以整顿,这样的事情或许今后就不会出现,但如果“早产”判决是一种潜规则,这样的情况就很让人担忧。如果法院事先就定好了调子,把案子“判决”好了,庭审只是走走过场,这样就有暗箱操作的空间。

  在我们看来,现行司法程序中,“先审后判”已然是个最基本的常识、最起码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尚未开庭,判决便已“早产”,这一对司法程序的违背,还有公正性吗?而事实上,某些地方的法院有过“早产”判决的做法。我有一位法官朋友曾直言不讳地对我说,律师在当今的现状下没有多大的作用,律师再好,在庭审中理由再充分,但判决在庭审前审判委员会大都定好了调子。这种定调,事实上就是在庭审前已经“判决”了,庭审就是走过场,如果庭审双方律师争辩十分激烈,你只能把它当作一场游戏。所以,黄州区法院的“早产”判决,与其说是工作人员的无心之失,倒不如说是一不小心就把时下普遍存在的“潜规则”现象曝了光。这样的“潜规则”,难道没有司法腐败和权钱交易?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有了法,还必须认真执法和坚决守法,法律的权威性与神圣性才不会亵渎。提升司法官的地位与公信力,不仅仅借助于法袍、法锤等道具,而应是工作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出现判决书“早产”现象,不能是一句“工作疏忽”就了事,而应依法问责有关人员,追究法院院长的领导责任。否则,判决“早产”的事情就依然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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