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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贪官刘志华立了什么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0:05  信息时报

  作者:杨涛

  如果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这种通过工作便利获取到的信息以及属于本职工作中应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无疑会便宜了这些犯罪嫌疑人,并成为一种不好的风气。

  因不满法院一审判决,刘志华10月27日亲笔书写了上诉书,并通过秦城监狱,正式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他上诉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被双规和羁押后,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京华时报》10月28日)。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经查证属实的行为。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建议的确对奥运工程建设有重大帮助,那么,也应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问题是,刘志华本人在案发前,是北京市副市长兼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也就是说,他所建议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利用工作的便利知晓的,而且提出这些建议也是他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在案发前,他身为总指挥不是尽心地考虑这些问题,而是花大把的时间去收受贿赂、与情妇鬼混,到了案发后面临上审判台时,才匆匆抛出这些建议作为救命稻草。那么,就算是他的建议有价值,能算是“立功”吗?

  像刘志华一样,在即将面临审判时,将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或者属于本职工作应当完成的一些建议抛出,作为“救命稻草”来换取“立功”的贪官还真不少。比如,重庆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和民警刘某,合伙以帮人迁移户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对方“感谢费”4万元,卢某一审被判1年缓刑1年。如此轻判是因为其有所谓的“8次立功”表现——受贿案发后,卢某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和7起盗窃案,经检察机关查明,8个案件犯罪事实部分属实。

  这一案例颇具争议。揭发他人的犯罪当然属于立功,但很多人认为,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工作中获悉的,并且身为派出所所长,本来就应积极查处犯罪,怎么一直拖着不办,等到审判时才作为“立功”来抛出呢?

  所以,我们在对这种所谓的立功上,存在着难解的困惑。如果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这种通过工作便利获取到的信息以及属于本职工作中应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无疑会便宜了这些犯罪嫌疑人,并成为一种不好的风气——对本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提出建议,本身就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职;如果这种行为得到鼓励,那么贪官们在案发前会不会都对本职工作中的问题“留一手”?

  不过在我看来,尽管这种对于立功的认定可能会便宜一些贪官,但总体来看,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这些贪官在羁押时,能积极提出一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息或者一些对于国家、社会有利的建议,多少能表明其有悔改表现;此外,他们提出的这些信息与建议,毕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如果不认定其为立功,那么他们可能就不去积极表现,这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如果刘志华提出的建议,的确对国家有重大帮助,基本上也可以算作立功。但是,由于这样的立功存在着职务的便利性,因此,法庭在对相关贪官量刑时,从轻判决的幅度应当小于其他的立功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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