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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以媒体曝光为索赔条件也是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7:39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2006年,北京女大学生黄静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为此,黄静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0.05%为标准、数额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 (10月27日《京华时报》)

  黄静到底因何入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今年6月发给黄静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中称,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那么,黄静获罪的核心问题就是,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获取高出法定的利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法律规定呆板笼统,现实情势无穷无尽,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获取高出法定利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为公众、法学界、司法界争论不休。实际上,如何看待以此种方式维权的性质,涉及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以及促进商家改进服务等问题,具有远远超出黄静个案的意义。

  黄静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0.05%为标准、索求数额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现行法律并无依据。但她单方面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双方可以进行博弈,也可以诉诸法律。黄静提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当。黄静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提出要向媒体曝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合法的方式,也无不当,因为向媒体曝光的,是商家确实存在的问题,并非子虚乌有,也不属于“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能算是讹诈。

  如何看待以“向媒体曝光”作为维权手段,还关系到如何看待两种权利的博弈问题。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对商家提出维权要求,有的商家出于种种考虑,的确会满足消费者超出法定利益的要求,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得利。但出现这种结局,完全是商家权衡自身利弊的结果,因为正当曝光可能会使商家蒙受更大的损失。而且,商家如果认为这种赔偿并不经济,他们也完全可以选择不支付这种额外的赔偿,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同时接受媒体监督,改进自身行为。

  如果仅仅因为消费者可能获取高出法定的利益,而将此种维权认定为犯罪,将不利于公民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进行“打假”。在国外,惩罚性赔偿非常普遍,几百万、几千万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屡见不鲜。但在我国,《消法》只规定了“双倍”赔偿,这样就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为法定赔偿有时完全不能弥补通常比较高昂的诉讼成本。此外,消费者提出了一些比法定利益更高的要求,商家在赔偿后,为防止产品再出现问题,将更注重改进自身行为;而如果商家因有法律保护,没有改进的动力,反而最终不利于商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改进自身行为。

  发生在黑龙江省的“冰淇淋敲诈案”,为这种维权方式的正当性提供了注脚。1999年,两名顾客在黑龙江省庆安县个体户王君的摊位上买了两根冰淇淋,发现其中一根粘有一块拖把布头,王君为顾客更换后,给冰淇淋的生产厂家写了一封索赔信,要求赔偿50万元。王君称,若私了不成,再通过“3·15”或找新闻媒体曝光等其他途径解决。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君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认定王君无罪,撤销原审判决。

  所以,尽管我们不鼓励公民以“媒体曝光”为手段维权,获取天价赔偿,但是,以这种方式维权完全是公民正当权利,即使有所偏颇,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只有那种虚构事实并用“向媒体曝光”来要挟商家要求赔偿的行为,或者那些专门搜集商家的过错或者问题,以“向媒体曝光”向商家勒索钱财的行为,才应当用刑罚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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