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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西:政企分开在立法层面划上了句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11:11   上海商报

  作者:阿西

  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意义重大而落脚点务实,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固定下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这些操作层面上的重大意义,是毋容质疑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但这项法律的出台,不仅为管理国有企业提供了操作依据,它的立法语言,更意味着我国政企分开已经不再是理论探讨和意识形态争论的话题,而是完成从资产定性到资产定量全面制度化的结论了。这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

  在人大通过新法案例行新闻会上,相关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时将国有资产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

  人大发言人特别说明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这意味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核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而不是以过去落后的管理实物的老办法,更不是以行政权利对企业运行进行实质干预,来表达国家利益的。这完全宣告国有企业,无论是独资还是控股或参股,都不是我们已经很久不使用的词语“国营”企业了。因为所有者权益完全是企业运行的财务语言,是现代化企业正常经营的管理方式。那种以行政要求改变企业自然属性的手段,是不能财务化的。而不能财务化的企业不是企业,也不能在市场上正常运行。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被制度语言描述成为权益化的财务管理,并向国家投资人形成所有者权益。这除了意味着行政手段不能干涉企业的企业化运行外,还意味着,尽管国有企业目前也许还是我们国家最强势和最有可能获取竞争资源的企业,但在市场中,它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都以财务指标衡量,而不是以行政手段在市场上说话。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无论优劣,在市场上都处在同一个量化的标准中,更容易建立平等的企业关系。因为大家都要对投资人负责,都要按章纳税。这对培育企业法人在市场上平等的经营环境,有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这样的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也有好处。那就是国有企业在市场上运行时,只要是在投资人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章程办事,也不必为处置企业资产伤透脑筋。比如以往国有企业经常碰到婆婆太多,不知道向谁请示,该请示什么这样的老大难问题,也顺理成章地就没有了。因为只要国家作为投资人权益是保证的(因为量化了,所以可以清晰计算),企业内部不同类型的资产处置,是在法律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营权限范围内,它完全是企业运行的问题,和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监管不相干。

  一句话,企业国有资产法无论从实践意义,还是从制度创新,还是从解放思想的角度看,它的意义都是历史性的。它的出现也许会彻底改变我们的经营环境、经营习惯和经营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意义是里程碑式的。(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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