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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一民: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监督是关键

  作者:楚一民

  记者日前获悉,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案,已多方征求过意见,并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财政部也已在预算司下新设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人员已初步到位。(相关报道见8版)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必要性或者说好处,应该说是相当明显的,尤其是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更是如此。比如,它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化、公开化——据报道,关于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据粗略统计,我国全部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并且大多数都属于隐性债务。为了偿还众多隐性负债,地方政府往往被动“埋单”,由此带来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难以估计。

  更具体地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也有助于一定程度上舒缓和化解在目前财权事权不匹配的财税体制格局下,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入不敷出,过度依赖所谓“土地财政”以及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维持的局面。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的环境下——如权力监督约束乏力、财政透明程度有限,一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能存在风险和隐患,如地方政府债务过度膨胀的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偿债风险,再如举债下政府行为失控——催生盲目投资、工程泛滥的风险等。

  这就要求,开放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必须建立起针对这些风险和隐患的有效控制和防范机制。譬如健全和完善对包括发债在内的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财政部已在预算司下新设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这样的机构配置当然是必要的,但就现实的权力监督制约需要而言,又远远不够。

  一方面,想要一个“债务管理处”应对全国那么多地方的债务管理,明显上力有不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自上而下、内部化的权力监督,经验证明,效率是有限的。而真正有效的监督,应该是横向的权力制衡,比如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全面监督、制衡。一项政府债,从其最初的动议、发行规模,到最终用途、管理成本、使用及效益评估等各个方面,具体都是什么、如何确定、进行等,都应当全面地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全程跟踪、实时监控。

  此外,完善人大监督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和民众对政府发债的直接监督。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在政府发债的信息上做到尽可能地公开透明,以此充分彻底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再如为每一项政府债的动议确立,采取各种方式征求公众的建议意见,如举行发债听证,以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等。

  政府并非生产者,并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因此,政府发债,无论最终的享受者还是埋单者,实际上都是社会公众。那么,对于政府发债,便不能也不应该由政府自己“说了算”,而必须以各种方式体现公众的意志意愿,接受他们的监督。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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