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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霞:应从国家层面厘清城管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2日07: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陈霞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治层面明确,城管部门到底有没有合法性?职责是什么?有哪些行政执法权?同时,要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的高度,为过去诸多的部门立法“治病疗伤”。否则,不论地方政府如何修改有关管理条例,也改不出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局面。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该条例提出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月31日《成都晚报》)

  当前,在城市管理方面,有关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的确不少,诸如城管执法时话语蛮横,动辄罚没,行动粗野,经常强行推掀打砸商贩的物品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为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予以明确和约束,实在非常必要。但是,地方政府一个简单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然无法抹去长久以来覆盖在城管部门及执法人员身上的“灰色”和“暗土”。因为,地方通过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规范城管执法,这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要知道,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城管到底是什么,有哪些行政执法权,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个统一的机构来回答这些问题,而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

  现实中,我们看到,城管似乎是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太平洋警察”,他们什么都在管,职能范畴跟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环保等政府部门均有较大的交叉、重叠。同时,这些职能范畴似乎又非常不稳定,在许多城市,也许今年城管还不能涉足的领域,可到了明年城管就可以去“执法”了,而这当中需要的只是当地部门的一个红头文件而已。也正是这种随意性,使城管执法越来越“法力无边”,争议性也越来越大。有时,就是城管执法人员本身,也对自己的执法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得了吗。

  不仅如此。城管的执法程序也让人不敢乐观。在法治社会,任何一个执法队伍执法是要依照严格的执法程序的,卫生有卫生部门的执法程序,工商、环保也都有各自的执法程序,而唯独城管部门,其执法却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使得城管在实际执法中,程序混乱,方式粗暴、野蛮,罚没、取缔随意,乃至无辜剥夺公民的经营权等等。这些执法行动在根源上就涉嫌违法,又谈何依法履职?

  因此,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之前,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让城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笔者以为,目前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治层面明确,城管部门到底如何才更具合法性?职责是什么?有哪些行政执法权?同时,要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的高度,为过去诸多的部门立法“治病疗伤”。否则,不论地方政府如何修改有关管理条例,也改不出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局面,城管终究也只是个“带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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