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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明俊
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被判刑后,原单位照旧发工资。管委会主任解释说是工作失误(11月2日《新安晚报》)。
倘若记者不通报此等怪事,贪官的工资是不是会继续照拿下去?这些蹊跷事,是否会止于管委会“工作失误”的自责?当然不是。倘若确属“工作失误”,管委会哪有必要立即开会研究,县领导哪里还有必要开会研究?这些疑问表明,基层组织固然有责任,但主要责任不在他们,而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及其执行上存在严重缺陷。如此,才有贪官在位拿工资、判刑也拿工资的奇怪现象。
同样,三年前11月2日有一则报道,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包括原院长郭天相在内的三名领导干部相继被逮捕,被判刑后也是照常领取工资(《三秦都市报》)。
这两则几乎雷同的报道,难道只是巧合?无论从哪个层面讲,都不能证明是如此。至于相关方面以“工作失误”解释,显然难以让人信服。此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代表性,基于这种判断,就更能让我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家法律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约束力受到了挑战,某些机构对国法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即有法不依。
事实上,此类蹊跷事多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普通职员并不多见。试想,他们曾就职于某个特殊的岗位,上上下下都有一定的影响力,无论从工作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上,都有一个特殊的人际网络。从客观上讲,宁可让违法官员得利也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疑是这张网与国家法律产生了冲突,致使所谓的“工作失误”。
还有多少被法办的贪官污吏还在边领工资边服刑?面对很蹊跷的事情,我们不能不发出这样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