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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启:师生恋和校长的利益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8:26   珠江晚报

  作者:冰启

  中国政法大学程春明副教授和广东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杀案?虽然案件真相尚未公布,但连日来有关"情杀"的"流言"在网上蔓延开来,此两起案件加上去年发生在贵州的一位女教师和两名男生三角恋引发的凶杀案,让大家对"师生恋"高度关注。

  我注意到,在国外一些学校,是禁止"师生恋"的。比如,200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通过一项有关禁止在校教师与学生谈恋爱的政策;2007年,加拿大温莎大学出台新政策,禁止师生发展深厚感情、双方同意的性关系,违者可能革职。加拿大安大略省大学教职员联会的主席说,这样的政策对大学教师和学生都有利,教授和学生有所参照。

  禁止"师生恋"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其一,反对教师利用师生交往的便利,骚扰异性,影响学生的身心,这其实是执行基本的道德与法律规范,把法律和道德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为校规——即使不是教师,也不能对异性进行性骚扰或有不道德、非法的行为;其二,利益回避原则,教师不得用手中的权利,制造不公平。

  我国处理校园"师生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一方面,要以法律和道德规范,确立师生关系的基调,即师生交往,不得违背法律与道德规范。令笔者感到十分奇怪的是,对于前述三起恶性事件,很少有人关注当事人本身作为社会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却纠缠在师生关系上。其实从公民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三起恶性事件违背基本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地方;另一方面,要实施利益回避原则,虽然教师手中的权力有限,但还是拥有对学生而言十分重要的权力,包括考试权、评价权、推荐权,可以决定或一定程度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免试升学、就业等,近年来发生在校园中的"钱题交易"、"性题交易"丑闻表明,"师生恋"不但难证自身纯洁,还影响教育公平。

  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这容易让大家接受,但是推行利益回避原则,却不一定行得通。在学校内,除"师生恋"可能涉及利益冲突需要利益回避外,其他方面,也需要利益回避,比如,当学者担任行政职务(如校长)后,应该利益回避,不再从事学术活动,因为这难免利用行政权为学术研究获取学术资源,影响学术公平竞争。有的国家甚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担任校长不得再从事学术活动。很显然,当只要求教师利益回避不得"师生恋"时,教师们会追问行政领导们为何不"利益回避"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一问题,对学校事业的发展来说,比处理"师生恋",也许更为棘手。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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