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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卓瑶:猥亵女童录像神秘失踪有毁灭证据之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7:38  新京报

  作者:纪卓瑶

  11月3日,涉事的深圳海事局官员开始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但深圳警方表示因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案件目前仍按治安案件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发酒店厕所门口录像决定着“林嘉祥案”的走向。虽然事件的全部过程不过一分钟,但离奇的是事发前后的录像都正常,惟独这至关重要的一分钟画面却“无故失踪”了,而酒店方面也拒绝就此事做出任何回答。(11月4日《广州日报》)

  公共场合广泛使用“电子眼”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警告违法犯罪的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在发生治安和刑事案件时为有关部门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法律对“电子眼”录像“无故失踪”并非爱莫能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具体就当事酒店而言,起码有隐匿或毁灭证据之嫌。

  □纪卓瑶(陕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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