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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慎用警力如何从原则走向实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8: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王琳

  警力也好,警械也好,强制措施也好,用之得当,则利于公众;用之不当,则滥伤无辜不说,还易激化矛盾。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中对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但警力也好,警械也好,强制措施也好,都是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利于公众;用之不当,则滥伤无辜不说,还易激化矛盾,酿成更严重的事端。

  自“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方略和宪法原则以来,中国已然迈入了一个“行政法时代”——相比起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刑事立法,九十年代的民商事立法,近十余年来,行政立法显著增加,并屡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这其中,不乏制约警察权力的法律法规出台。为规范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力使用,公安部也曾于2000年4月5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后称《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使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规定》第8条第二款到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即“防止矛盾激化原则”、“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以及“慎用武器警械原则”。不仅如此,《规定》还将“三个慎用”细化为“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等具体细微的要求。

  以此观之,孟部长在其文章中所强调的坚持“三个慎用”并非仅仅是个人之见或道德提倡,而是有法可依,而且是地方政府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联想起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也曾严厉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多位党政高官不约而同着重强调“三个慎用”,实则反衬出《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遵守,一些地方官员仍在滥用警力来处置一些本可化解或纾缓的群体性事件。当前面临的难题也正在于如何防止警力在基层被滥用?

  很遗憾,翻遍《规定》也找不到“滥用警力”的后果。也就是说,《规定》对“三个慎用”虽然要求明确而具体,但如果发生了某些地方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非要“滥用警力”的情况,《规定》将面临无责可究的窘境。

  如果制裁缺失,则《规定》不过是空洞的口号。要让“慎用警力”从法律原则走向执法实践,还得进一步完善“滥用警力”的违法制裁措施——不仅要针对地方公安机关,更应针对有权指挥当地公安部门的地方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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