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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昨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就备受关注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举行新闻发布会。警方披露,经深圳市公安局调查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但林“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深圳警方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如果把警方的处理结果与两天前“林高官”的被免职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发现:警方与交通运输部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上有着高度的默契。后者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的理由,也正是林“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我们并不清楚这两个与案件有关的职能部门是否在各自作出决定之前已经有过良好的沟通,就如林嘉祥涉嫌猥亵幼女案中关键证据缺失一样,我们也只能对警方和交通运输部做“无罪”的推定。
这样无言的结局,似乎在法律上并无可指责。“林高官”的“我就是干了”,与辛普森的“假如我做了”其实有着同样的效果。我们没有办法去证实林口中的“干了”就是“猥亵”或“猥亵未遂”,因为厕所前的关键视频到目前为止仍然失踪,又无一目击证人愿意挺身而出,我们也无法证实林确实“猥亵”或“猥亵未遂”了。
“深圳猥亵门”很容易让人联系到周星驰的影片《审死官》。电影中,周扮演的讼师陈梦吉在法庭上问主控官:“你眼袋好大哦!最近睡得不好是吧?何春是不是每晚都去问候你啊?那天晚上你到底在家干什么?”情绪失控的主控官惊慌地说,“我不是跟你说过了吗?在家看《玉蒲团》啊!”陈梦吉逼问,“我不是说杀何春那晚,我是说杀何春前的那一晚。”主控官迅速接话:“杀他之前的那个晚上我……”此时,台下一片欢呼。在这场控辩对抗中,讼师明明将主控官逼上了绝路,并得到了主控官自认杀人的事实,可电影却将讼师送去“监禁一日”,而被主控官冤枉的嫌疑人也一样被法官判处死刑。
《审死官》集中描述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一幕,又在“深圳猥亵门”中重演。在所谓“法律真实”上,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的猥亵行为成立,警方也就顺水推舟不再寻求刑事立案。但是,警方可以不予立案,却不可“经调查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很显然,一个罪名成不成立是法院而不是警方的职责。警方不予追究林的猥亵行为,被害人还可以依据自己掌握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猥亵”是否成立,警方的结论还为时过早。
我并不愿意批评这次选择站在“法律工具主义”旗下的深圳警方。我甚至认为,要在一片民意沸腾中仍秉持“以证据为根据”的法律精神来公开发布与民意完全相背离的信息,需要莫大的勇气。我也在同一时间想到了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当年两级法院都没跟佘先生讲“法律工具”,更未因证据不足而宣告佘氏杀妻罪名不成立。我也想到了冤死的聂树斌及还没冤死的杜培武、李化伟等人,这些无辜者理应享受“法律工具主义”的保障,但他们却饱尝了冤屈。我还想到了余振东、刘志华、王昭耀、石雪等巨贪,当这些有罪者理应享受“法律工具主义”之下的严刑,他们却又都被轻刑化了。如果我们的司法只是有选择性地对具备“林高官”这样身份的人,才充满温情地启动“人性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话,还有谁会相信司法的公信?
昨日警方的发布会后,网上的舆情绝大多数均为质疑。我提醒司法人士们注意,指责民意的不理性实则毫无意义。问题只在于,如何杜绝司法实践由来已久的“选择性执法”。(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