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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交警摄像弃暗投明保障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8日07:45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毕舸

  从下周开始,重庆交警协勤在摄像纠违前,必须走到明处,而且在摄像点前方路段摆上明显的标识牌。驾驶人如果发现仍然有协勤"偷偷"摄像纠违的行为,可向交警总队进行举报,除了坚决辞退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的绝对不姑息。(《重庆晨报》11月7日)

  交警暗中摄像执法是一把双刃剑,它看似改善了交通状况,却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更可能催生“执法经济”的利益诱导。近年来,这方面的案例和司法诉讼已屡见不鲜。这就引出了一个重大的命题:要确保摄像执法的公权力不被滥用、盗用、恶意利用,以达成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平衡,必须划清公民隐私权利、政府权力与公共安全利益的边界问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其实虽然有权针对某个公民提出不信任要求,但前提必须得到法律明确授权。例如,警察在打击犯罪时往往需要一些隐蔽的调查办法,这些调查办法明显是建立在对公民不信任的基础上的,但由于它得到了法律的准许,所以是无可置疑的。但在交通管理中,所有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他们在管理部门的思维中应该被假定为善意和负责的,他们不是潜在的违法者,理应得到信赖与尊重。

  而在公共场所交警摄像执法,可被视为个人、公众与政府三方之间达成一个妥协交易:公民为了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让渡部分隐私权利,委托公权部门进行监管。不过在这个框架中,个人的正当权利要能得到恰当的法律保护。有关部门改善治安状况的用意和决心自是无可厚非,这本身就是其公共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将此行政善意转化为促进民众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保障现实,则需要更深入的理念观照和细节追查了。类似的重庆规定交警协勤躲暗处摄像将被辞退、之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应当公开进行,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都成为交警摄像执法程序的地方约束,但毕竟尚未形成普泛性的全国统一法治体系。

  就此而言,形成全国一体化的交警摄像执法管理体系,对交警摄像执法的使用路线、安放位置、数据使用及保管、争执处理及司法救济渠道等有关内容,引入广泛的公众意见和讨论,并做出明确的规定,已成当务之急。毕竟,交警摄像“弃暗投明”,既充分保障了司机的知情权,又增加了交管部门的管理透明度,而且还能有效消除二者之间的猜疑与不信任,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支出与浪费,提高管理效率。

  就更大范围而言,鉴于“电子眼”在当前生活中的使用状况,有关立法机关对此应承担起规制监控和立法保护的重任,以回应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担忧,避免深圳“摄像头指向市民家”的公权侵犯民众权利边界事件再次发生,这更是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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