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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防范群体性事件考验政府执政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0:17  红网

  作者:谭浩俊

  7日上午,深圳宝安石岩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非法营运统一行动,一工作人员举对讲机砸无牌摩托车致司机李某撞灯柱身亡。下午千名群众聚集示威,并烧毁了值勤的警车。

  8日2时许,闹事和围观者全部散去,目前事件已平息。(11月8日《新华网》)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有的性质还相当恶劣,产生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

  近日,在重庆和深圳两地又连续发生了两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一起是出租车罢运事件,一起是袭警暴力事件。

  虽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事件都较快地得到了平息,群众的情绪也比较稳定。但是,这些群体性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从表面看,事件都很快得到了处理,显示了较强的驾驭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但是,从深层次看,又暴露了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能力不强。因为,无论是重庆的出租车罢运事件还是深圳的袭警暴力事件,都是可以避免发生的事件。

  遗憾的是,这些本可以避免的事件,由于政府的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行为不规范以及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意识不强、控制不力、动作不快,还是一个接一个地发生了。

  从重庆出租车罢运的事件来看,出租车负担重、赚钱难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也不是只有重庆一个地方存在这样的问题。这几年来,特别是油价快速上涨以后,全国很多地方都因为同类问题出现过上访、集访甚至冲突事件。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引起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出现重庆出租车罢运的事件。

  假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后果,主动开展调研、积极研究对策,首先从政府这一层面做好服务工作,如减少收费、改进服务、规范行为等,那么,罢运之事还会发生吗?

  再看深圳的袭警暴力事件,这一事件从街道组织相关部门整治非法营运开始,就已经埋下了祸根。因为,街道办作为一个服务机构,有权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吗?相关职能部门在干吗?如果是有权部门牵头进行整治,李某还敢乱跑吗?群体事件还会发生吗?

  很显然,深圳的这起群体性事件,是好心办了坏事,是政府行为不规范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纵观其他一些群体性事件,也都存在类似问题,如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根本维护,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由于拆迁、征地行为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或补偿不到位,导致被拆迁和被征地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冲突;由于拆违过程中宣传不到位、程序没履行到位,导致被拆群众集体上访;由于执法部门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摊派,甚至借助黑恶势力对付群众,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起群体冲突等等。

  实事求是地讲,绝大多数群体事件的发生,都与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有关。如果各级政府对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足够的认识、足够的准备、足够的措施,那么,8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避免。

  要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要规范政府的行为。做到一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坚决防止滥用公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第二,要改进机关作风。要深入到企业、群众中去,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群众的实际情况,倾听企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第三,要加强廉政建设。要通过加强廉政建设,改变政府形象,改善与群众的关系,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第四,要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在各种群体性事件中鼓动、煽动、挑动群众,扩大事态,甚至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总之,对群体性事件要处理,更要防范,要把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够体现领导干部驾驭复杂事务能力的话,对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更能够体现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统筹能力、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对这样的领导干部,更应当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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