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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日:深圳袭警事件凸显执法理性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0日11:04  新民网

  作者:杨日

  【新民网评】11月7日下午到8日凌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管理区发生一起袭警暴力事件。这起袭警事件起因基本查明,目前事件已平息。在7日上午的打击非法机动车行驶行动中,石岩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将手中的对讲机砸中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逃避检查的李国超头部,致使其驾驶摩托车失控撞上路边的路灯柱而伤重不治。事后死者家属召集30余人并抬尸到石岩交警中队,要求交出带队查车的民警及街道办人员,导致数百人围困交警中队,外围围观人员达2000余人,有少数不法人员在现场扔石头,掀翻并点燃警车。

  在这起袭警事件中,拿对讲机砸李国超头部导致惨剧的是街道办人员赖某,但深圳警方对此也难辞其咎。

  据深圳市公安局的通报,“为加强城市管理,解决非法营运突出的问题,宝安区石岩街道办根据统一部署,7日上午组织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整治。”那么,石岩街道办是根据哪个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非法营运车辆清理整治的呢?深圳市政府新闻办8日凌晨就袭警事件的通报说,“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打击非法机动车行驶行动中,遇上一人驾驶摩托车冲卡事件,值勤人员顺手将对讲机砸向这名冲卡者。”(11月8日南方网)据此,石岩街道办的行动应是深圳警方打击非法机动车行驶行动的一部分,而且石岩街道办很可能只是配合警方查车执法。所以肇事的虽然是非警方人员赖某,但事件的责任也不应该完全由石岩街道办承担。再说,拦车检查点究竟是谁设置的?是街道办呢,还是交警设置的,抑或是交警与街道办共同设置的?这个拦车检查点真的跟交警没有干系吗?从报道的事实和细节看,警方很难撇清其中的干系。故死者家属到石岩交警中队“讨说法”,未必是“摆乌龙”、走错门。

  而此次袭警事件所暴露的执法问题严重,其教训十分深刻。首先是,石岩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根本不具备上路执法的权力和资格。上路整治非法营运车辆的执法主体是交警部门或交通局(如野鸡车),而街道没有这个法律授权。石岩街道办上路查车执法是完全错误的。这个错误是怎么造成的呢?是不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求他们配合执法的呢?如果是配合执法,也应该由交警带领进行,但当时为何却无交警在场呢?执法主体错误,执法人员也错误,这样的“执法”还叫执法吗?

  其次,执法存在执法过度或者过分使用暴力的问题——如果这也算是执法的话。虽然李国超驾驶的是无号牌摩托车,据称李也无有效驾驶证件,而且逃避检查,但问题是须按正常程序文明执法。然而,赖某挟“统一部署”、“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之威,或自恃背后有警方支持,采取暴力行为致使被执法对象李国超毙命。这种明知危险却不顾后果的所谓“执法”,堪称漠视生命。

  不过,赖某这种执法过度、执法暴力又是怎么来的?不容否认,执法过度或执法暴力等现象在现实中并不罕见。譬如在车水马龙、险象环生的马路上,疯狂地追赶交通违章者;又如城管以近乎“赶尽杀绝”的方式围剿街头小贩;还有警察捉拿走投无路、身处危境的小偷,等等。而由过度执法、危险执法而导致的执法悲剧也不罕见。本来,这些执法行动也许都是正当、合法的,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过份使用了暴力,或者过度执法、危险执法导致被执法对象身处危境甚至因此一命呜呼,那么执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就变得可疑了。一般而言只要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正在进行,或者即使正在进行但危害不大,又或者不存在继续恶化的情况,而如果继续严格执法有可能危及嫌犯的生命安全时,执法就应考虑暂停或中止。这需要执法者具有相当的理性。而且这种执法理性要有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像前述的赖某拿对讲机砸摩托车驾驶者的头部,即便赖某具执法资格,其行为也是缺乏执法理性的,故也可以讲是“非法”的。任何执法活动都必须既合法又保持理性。这是深圳袭警事件应该吸取的教训之一。(新民网 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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