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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身份证查询服务应实现非盈利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7:24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为方便用户使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11月7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正式面向公民个人推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同名同姓查询等网上自助服务。而9日下午,该中心网站已打不开,网页给出的信息是,由于“目前网站系统仍在进行技术完善”,因而暂停使用。

  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自2003年该中心开放以来,即引发激烈争议。此番推出的自助查询服务同样引发质疑,主要有:一,身份查询是否侵犯被查询人隐私;二,公权力机关提供收费查询服务是否正当。

  许多人并未具体了解,就来指责这项服务“侵犯隐私”。据公开信息显示,要进行这个查询,必须具备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换言之,查询人是在已拥有被查询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校验这一信息的真伪。查询结果只显示“名证相符”或“名证不相符”。依笔者个人之见,此服务并不侵犯被查询人的隐私,相反,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如果此查询服务仅限于校验身份证的姓名与号码是否相符,其功能就只相当于“验钞机”而已。

  通常情况下,希望获得此项服务的,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比如家政服务中,雇主查验保姆提供的身份证件,此查询就以保姆自愿向雇主提供身份证信息为前提。如果保姆不向雇主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则雇主就无从查询。当然,鉴于这种服务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笔者认为,利用此查询服务者必须向被查询者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作此要求是为了让被查询者知悉,查询了自己身份信息的人是不是自己授权的人。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对等原则:你查询我的信息,你就必须告诉我你的信息。在技术层面,要实现这一功能并无多大困难。

  如果这项查询服务仅限于类似校验“人证相符”的功能,我倾向于认可其价值。但作为公安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以收费的方式来推出这种公共服务,而且收费不菲,就难以让人接受了。

  毫无疑问,公安部依法收集的公民身份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收费只能用于补偿成本,不能盈利。之所以允许政府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是因为,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的成本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向申请者收取适当费用,并非二次收费,也并未违反政府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当然,即便是“成本收费”也应及时全额纳入国库。否则就是与民争利,有为部门谋利益的嫌疑。

  根据上述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时的成本收费,也应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必须向公众提供具体的收费许可文件,且须证明5元的收费属于正当的成本补偿。而在笔者看来,5元显然超出了成本许多,可接受的价格也许在1元,甚至可以更低些。只是不知道,在明确了这一服务收费的补偿性质和收费一律上缴国库后,该中心还有没有继续推动网络自助查询服务的兴致?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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