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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法院不受理三鹿赔偿案的理由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07:44   珠江晚报

  作者:王琳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这是托克维尔在悉心考察了美国之后的深刻体悟。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布什与戈尔的争持正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老人来一锤定音。这一个案,代表着政治问题与司法问题的转换,也印证了托克维尔的观察。然而,将政治的、司法的问题移诸正行走于"法治国家"大道上的转型中国,却是另一番风景。

  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近日却对媒体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法院所持理由是: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一宗侵权损害赔偿案,原告被告清清楚楚,事实理由和赔偿请求也明明白白,法院有什么理由不予受理?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垂范久远的《法国民法典》 第4条就有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已经成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常识。法律没规定的都不得拒绝审判,法律有规定的更应依法受理,如果作为手持司法权柄的法官连这样的理念都不具备,或不认同,我们是否还能期待他能在个案的裁判中实现公平与正义?

  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权利意识的日益勃兴已使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救济。公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将纠纷付诸法院,正是缘于相信司法是保证受到侵犯的人民的权利得到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不管法院面临的是不是棘手的政治问题,只要他们能够成为司法问题,法院就应担负起"守土有责"的重任,而不是屡屡以"政治"之名主动弃守自己的防线。决策层理应有这样的认知,交由司法来处理一个法律上的侵权赔偿,是有利于稳定被害人情绪,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若近期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无法进入司法领域,则恐怕今后所有的侵权赔偿诉讼都将被人为地政治化,司法也将日益被行政架空。缺乏缓冲的行政机构也将一次次地直接面对受害人。如此,司法危矣,行政亦危矣!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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