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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政府应把握化解警民冲突的主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07:27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李琼

  今年以来,警民冲突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从7月1日杨佳袭警案以来,先后有陕西府谷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广东三江镇袭警事件、深圳袭警事件等。

  昨日,上海警方给出统计数据,从今年一月至今,该市妨碍民警执法、甚至以暴力抗法的事件达四百余起。上海警方表示,将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联结的直接体现, 警民关系是当今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减少暴力袭警,减少警民冲突,固然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者,要规范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态度和方式、方法,但仅认识到这一点不足以化解矛盾,营造和谐。

  必须认识到,警民冲突的实质是官民冲突。“警”与“民”的冲突,虽然以其自身的行为冲突为表征,但在一般社会民众的感受和认知上,警察是执政者的具体化,这个群体的作为体现的是一个政府的作为。实际中,调动警察处理矛盾纠纷的也都是各级政府。

  冲突的频发与激化,表面看有警察在处理具体矛盾时方式不当的原因,也有部分群众将不满情绪撒向无辜警察的原因,深层次来看,则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公平维护群众的利益诉求,贪污腐化,官僚气十足,信息不公开,致使社会底层的怨气长期积累,政府公信力丧失。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发生之后,两省主要领导分析原因时,均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解铃还需系铃人,化解逐渐升级的暴力冲突,各级政府还需积极把握主动权。所谓主动,并非以暴力方式严厉打击,也不是表面化理解问题,将冲突归结为某些个人的精神和心理疾患以及少数人的煽动和操纵、群众的不明真相或者个别执法人员的行为不当。这样的主动,看似强力,实则是被动应付,将矛盾强行压制或延后,并没有真正解决矛盾。

  主动化解冲突,可以划分为冲突后和冲突前两个时间段。不可否认,即使在成熟的法制国家,暴力冲突也在所难免。有冲突并非不能理解和接受,关键是冲突发生之后,政府不能靠埋、堵、压来解决问题,而是要及时公开信息,了解冲突原因,以平和、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来处理,解决矛盾,让冲突群众心服口服。

  冲突前的化解,一方面是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公开的对话平台和公平的矛盾协调机制。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必须有所收束、权力必须在规范中运行,政府官员不能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政府必须回到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责任的轨道上来,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限制之内。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之前,法治社会尚不完善之际,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多发期,政府理应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时代特点,以积极、主动的作为,及时纾解社会矛盾,理顺社会情绪,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在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和理解的通道,减少暴力冲突的发生,真正解决冲突的矛盾所在,防止出现更大的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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