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马想斌:的哥权益要维护 罢工也该进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14:43  荆楚网

  作者:马想斌

  11月10日,由于不满当地大量非法出租车辆干扰客运市场,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发生了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事件。(11月11日新华网)这是继重庆事件之后,与海南三亚出租车几乎同时发生的罢运事件。

  虽然三起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在不同地方,然而引发罢运原因大致相同:出租车承包金高、黑车多,这危害影响了的哥的权益。从这三个地方的罢运来管窥出租车整个行业,这是通病。换个词来说,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重庆的哥罢运把出租车运营行业的潜规则曝光之后,三亚和永登的罢运则是升温。如果说重庆温和对话协商的方式处理罢运事件,给政府根治出租车行业潜规则一个启示,那么不仅仅是罢运的三亚和永登需要依次参照,妥善处理的哥罢运。在全国其他的城市也该如此,不说防止的哥罢运这样的社会事件发生,起码的哥的合法权益政府有责任去维护。

  放却如何出租车罢运频发的追问和的哥维权不说,出租车罢运事件无疑作为一个社会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集体利益。按照这个角度看罢运事件的话,这就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当然罢运的发生可以归咎于的哥合法权益的被侵犯。然而就的哥维权方式来看罢运事件的话,出租车作为一个行业,的哥的罢运当属于罢工行列的一种形式。

  其实追究罢工的合法与否是一件蛮尴尬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然而却没有规定“罢工自由”。究其原因或许源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用来反抗资产阶级剥削而争取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一种斗争方式。但我们国家既然以工人阶级作为领导,工人怎能自己罢自己的工?这逻辑不通啊!

  然而存在着“劳资关系”就存在着“罢工自由”。罢工不以意识形态和主观意志存在而存在,它是伴随这经济关系而客观存在的。虽然现在宪法未有罢工自由的条文,然而罢工现象却屡见不鲜。三起出租车罢工绝非横空出世,04年银川也曾出现过出租车罢工现象。同样,今年东航“返航门”事件何尝不是飞行员的罢工表现呢?

  其实早在1975年、1978年宪法曾规定过“罢工自由”,但1982年宪法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既然宪法没有规定,我们是不是认为罢工是违法的呢?正如东航返航门事件中,有人评论说“东航事件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法律却是“法无禁止则为自由”。显然虽然法律没有明文保护罢工自由的权利,但也构不成违法。

  虽然三起出租车罢工并未像东航返航门事件那样冠以“违法”的名义,但这不能成为把“罢工自由”遗忘在宪法之外的理由。罢工自由所蕴含的权利,作为人权的一种被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加以保护。同样,现实的经济关系决定罢工存在的合理。罢工自由早已不是法律人士玩味的条文,已经作为一个社会事件频繁上演。

  的哥以罢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谁能保证罢工能止步于出租车这一行业呢?频发的罢工事件给社会一个信号:罢工自由写进宪法是时候了!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